2021年3月2日,某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国内航行海船靠泊长江南京段某码头作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港口岸电,目前已被南京海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南京海事局开出的长江江苏段船舶违反《长江保护法》的首张罚单。
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要求,具备岸电使用条件且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南京海事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积极落实,组织局污染防治工作专班会同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对辖区船舶靠港岸电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排查。
3月2日,南京海事局大厂海事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此次涉案船舶到港作业已超过2小时,船舶辅机开启,且未使用清洁能源。经核实,该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海事执法人员立即督促涉案船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船舶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现场取证,并向相关船员宣贯了《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调查过程中,涉案船舶及其管理公司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调查,表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目前该船已正常接用港口岸电。
港口岸电设施
长期以来,南京海事局会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扎实推进船舶岸电使用推广低压示范区建设,督促辖区码头建设满足靠泊船舶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目前,长江南京段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覆盖率已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