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已施行近一个月,各位船员朋友们对于新规则实施后的相关问题比较多,现对“2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船员考试相关的变化进行梳理总结,方便各位船员朋友了解政策要求。
缩短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由之前的“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缩短至“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对因发生事故、非法排放物质、违反航行规则等原因,进行适任能力考核不通过而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如需再申请适任证书,限制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评估,而非之前的“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所需的沿海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服务资历,由之前的12个月缩短至6个月。
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或者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之前只允许申请沿海航区相应考试;取消了两年制船员培训学员可参加无限航区相应考试的规定;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时间由之前的“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
取消通过实操评估和船上见习的先后顺序要求,也就是通过理论考试后即可进行船上见习,实操评估可在船上见习后、申请发证前完成。
对于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所需的培训证明,明确要求是申请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对于初次考试准考证签发日后3年内5次补考的相关问题,明确“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一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日期为准。
也就是:对于社会船员,应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1年内申请初次考试。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分别最多1次初考和5次补考机会,且时间限制在其第一张准考证签发日起的3年内。
对于在航海类院校取得相应培训许可之日起入学且完成入学报备的全日制航海类院校生来说,在校期间可申请相应初次适任考试。
在航海类学生完成毕业报备后,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考试的,可在毕业之日起5年内凭毕业证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机构申请初考。在校期间已申请初考但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5年内未申请初考的,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机构申请初考。
新规实施后,对于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和“水手工艺”评估,以及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的人员,完成相应的见习后,可直接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在考试项目和科目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例如未满500总吨船长和高级船员吨位提高的评估项目进行了修改,总体上增加了评估内容;无线电操作人员考试取消了键盘操作评估项目,适当减少了评估内容。
在证书再有效抽考科目和项目设置方面,500总吨及以上大副抽考评估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调整为“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未满500总吨的二/三副抽考评估的“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调整为“航线设计”,500总吨及以上的二/三副抽考评估“航海仪器的使用”调整为“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调整为“航线设计”。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抽考评估项目减少了“机舱资源管理”。对于无线电操作人员的再有效抽考进行了比较大的优化,增加了GMDSS设备操作与维护项目,将无线电操作人员进行细分为GMDSS限用操作员、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抽考科目和项目,避免了之前的所有无线电操作人员抽考内容都完全一样的不合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