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船员是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安全的主体,严格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是确保船舶安全、船员安全和水域环境清洁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船舶安全配员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船舶的实际运营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备船员的情况偶有发生。其中个别案例涉及船舶营运者为降低营运成本,故意减少配员,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应引起重视。
日前,辽宁海事局所属大连海事局首次依托全要素“大交管”动态执法任务组织协调的枢纽作用,提早发现辖区安全隐患,统筹规划执法行动,在辖区查处一起船舶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概况
2023年7月18日,大连海事局交管中心接到举报,辖区“A”轮涉嫌违法,随即利用全要素“大交管”平台对该轮实施精准电子巡航,发现该轮在猪岛水域抛锚,按照水上动态协同执法流程,中心向旅顺海事处下发工作任务派发单,派遣执法人员乘坐“海巡0302”轮前往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轮仅有一名值班水手和一名见习水手,其他船员均不在船,检查人员怀疑该轮存在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违法行为,随即按照执法流程对该轮实施了立案调查,最终证实该轮存在未按要求配员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该轮实施了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A”轮船舶登记证书登记为沿海航行驳船,总吨1885;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大副各一人,值班水手2人,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1人;轮机部要求配备二管轮和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此外在该轮最低配员证书备注栏标注:“该船舶仅限港内航行且连续航行时时间不超过8小时,本证明文件减免了三副、值班水手各1人”。根据调查时的询问笔录证实,该轮在前一航次从大连港2号货轮锚地出发,前往葫芦岛,连续航行约14小时后抵达猪岛水域抛锚,航行期间船舶实际未增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同时,该轮抛锚后,船东仅留一名值班水手和一名见习水手在船,其余船员均已安排下船并解职,执法人员登轮时仅有此二人在船。船东在调查时称准备在该锚地安排船员换班,新换班船员尚未到船。依据以上违法事实,该轮在配员方面主要违反了以下要求:
(一)超航区航行时未按要求增配船员
该轮最低配员证书中核定的船员最低配额仅限于港内航行,超港内航行时,应增配三副和值班水手,该轮从大连开往葫芦岛,明显超出港内航行范围且连续航行时间超8小时,但未增配相关船员,配员不满足要求。
(二)停泊期间未配备足够适任船员
该轮在猪岛锚地,仅安排1名值班水手和1名实习水手留船,该轮其他船员已全部被解职离船,不能满足船舶正常值班及安全操作要求,船上配员已明显不足。
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时主要依据船舶的种类、总吨、功率和航区来核定船员人数,此外还可根据具体的航行时间及机舱自动化程度来进行人员的减免,最低配员的核定还应充分考虑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
本案“A”轮第一个违法事实涉嫌在超最低配员核定航区航行时未按要求增配三副和值班水手。这种违法行为在沿海航行工程类船舶中发生频率较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船舶所有人忽略了最低配员证书备注栏里的额外要求,在更换作业地点超航区航行时仍旧按港区内航行配备船员;二是受利益驱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开航时没被发现,抵达港内作业水域后即可满足配员要求,从而可降低人员费用。这种违法行为的主要危害是由于航行时间增加,配员不足会影响船员正常休息,疲劳驾驶会导致船员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甚至出现操作失误,从而危及水上安全,因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正常营运性船舶停泊期间船员配备,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有原则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对这一条款规定的停泊应理解为正常营运性停泊,此时,船舶应依旧按照最低配员证书的标准来配备船员,只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船舶正常安全操作及值班的情况下,安排部分船员轮流短暂离船。船舶经营者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船舶的实际运营状况及相关法规中关于值班的要求,万不可大规模安排船员离船,影响船舶的正常安全操作和值班。本案船舶不但未留足足够适任船员值班,还将其他船员解职,属于明显违反配员规则要求。
安全提醒和建议
本案涉及船舶为沿海航行工程类船舶,此类船舶因其航行区域及作业特点的原因,在船舶安全配员问题上存在的问题较多。船舶配员不满足要求,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应变能力降低和船舶安全管理混乱等情况,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对于配员不满足要求的违法情况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船舶营运者以减少配员的方式降低营运成本,不但会受到处罚,同时也影响公司信誉。船舶经营者和船员一定要引起重视,严格守法,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建议船公司和船舶应注意以下几点:
01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特别是岸基船员管理部门应准确掌握本公司船舶对应的船舶最低配员要求;在配员时特别要注重对最低配员证书附加条件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必要时咨询证书核发机关。
02制定严格的值班制度
特别是在停泊及锚地作业时,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船员值班、休息及短暂离船等符合法规要求。
03提高安全意识
充分认识船员适岗适任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的重要性。诚信经营,严禁减少配员、虚假配员、船员证书挂靠以及“小证大用”低配船员等违法行为,确保水上航行作业安全。
供稿:大连海事局、局船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