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修订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正式实施了,新版《规定》有什么变化?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
聚焦新法规,妥善落实上位法要求
贯彻落实《海安法》要求,明确对总长度30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4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的安全保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总长度30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4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在长江上海段航行时,应当制定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落实《海安法》关于船舶适航的精神,增加对船舶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测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拟进入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聚焦新问题,完善《规定》内容
明确在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外的船舶抛起锚向相应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一步完善锚地、锚泊点等水域船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拟在锚地、锚泊点抛起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锚地、锚泊点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内的,向吴淞VTS报告,位于吴淞VTS管理服务区域以外的,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优化完善夜航船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确需夜间航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谨慎行驶。”
明确对从事疏浚、测绘作业的船舶作业时段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航道和警戒区内从事疏浚、测绘作业的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流高峰时段作业。”
聚焦新举措,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措施
明确大吃水船舶在南槽航道航行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和吃水”
鼓励LNG船舶在安全可行的前提下使用南槽航道。
“第十五条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使用南槽航道。”
明确受吃水限制船舶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的航行优先权。
“第四十条 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完善试航船在航行安全保障和报告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强化长江口深水航道边坡水域利用,并针对集装箱船与集装箱船、集装箱船与滚装船、集装箱船与载运件 (杂) 货船利用边坡交会的水域范围进行了限制。
“第三十三条 以下船舶之间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交会:
(一) 邮轮与集装箱船;
(二) 邮轮与邮轮;
(三) 邮轮与滚装船;
(四) 集装箱船与集装箱船;
(五) 集装箱船与滚装船;
(六) 集装箱船与载运件 (杂) 货船。
上述(四)(五)(六)类船舶仅限在26号灯浮至圆圆沙灯船之间利用边坡100米水域交会。”
细化完善重点船舶通行保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实施水上交通管制需要对船舶进行疏导时,以下船舶可予以优先保障通行:
(一)邮轮、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
(二)载运急需的粮食、能源等重点物资的船舶;
(三)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船舶。”
其他修订内容
1.调整《规定》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将北支水道水域纳入长江上海段水域范畴。
2.明确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范围。
3.调整相关锚区范围及边界标识。对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江亚南沙危险品锚地、江亚南沙锚地和圆圆沙应急锚地的边界标识以及吴淞口锚地1号至6号锚泊区的范围和边界标识进行了调整。
4.优化锚地资源及功能,增设吴淞口锚地0号锚区,将吴淞口锚地锚泊时间缩短至不超过48小时,删除江亚南沙危险品锚地烟花爆竹船锚泊时间限制(24小时),增设圆圆沙应急锚地、吴淞口锚地和宝山南锚地等锚地的补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