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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共”进行时 | 船舶转行干副业?那也得按规定来!

来源: 时间:2024-08-07 14:57:20 类别:船员资讯 被浏览:

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双共”行动)开展以来,舟山海事局紧抓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主线,聚焦“客、危、桥、渔、新业态、特殊船种”六大方面以及辖区其他需重点关注领域,找准“双共”行动切入口,不断深化“一案多查”“行刑衔接”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构建水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一、执法案例

2024年1月29日晚,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执法人员对油污水处理船Z轮检查时发现:该船载运了大量生活物资(矿泉水和蔬菜),且明显超出了满足船员日常生活需要的量。

经查,该船于1月29日1700时装载约500公斤生活物资从沈家门内港开航,当日1735时抵达马峙锚地给锚泊船运送生活物资,但在办理进出港报告时未报告该项载货信息,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海事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船近段时间船舶AIS轨迹信号、油污水接收作业报告信息等电子证据,发现该船在未从事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情况下,频繁往返于沈家门内港和马峙锚地,遂就该疑点向相对人调查询问。相对人陈述是在为马峙锚地锚泊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

经查询,该船的船舶经营人并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的备案,涉嫌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事执法人员在固定好证据材料后,通过海上综合执法平台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置。

二、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第三款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Z轮实为油污水处理船,却转行干起了“副业”,在转型为锚泊船提供生活品供应时,因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也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舟山沈家门海事处依法对Z轮船舶所有人、船长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也对Z轮经营公司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托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一案多查”,既做到了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防止了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形成“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执法新常态,持续推动区域执法协作迈上新台阶。

温馨提醒

港口服务从业者需坚守法律底线,全面规范各类经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