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初洋山港海事查处的3起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说起:
2021年1月14日,洋山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A轮排放记录检查时发现,A船2020年12月31日在长江口水域的排放点可疑,对比航海日志的航行记录将排放点在海图上进行详细定位,显示该点距离最近陆地不足12海里,涉嫌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约0.5立方米。
2021年1月23日,洋山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B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B轮已在码头停泊约19小时但集污柜存量为0,调查发现集污柜舷外排出阀无法关严,致使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海。
2021年1月23日,洋山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C轮检查时发现,轮机员对设备工作原理不熟悉,在靠港期间生活污水通海阀处于常开状态,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海。
从2018年7月1日起,在中国海域,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的,船速大于4节,且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时排放。
【2】距“最近陆地”在3-12海里之间的,经粉碎和消毒后,船速大于4节,且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时排放。
【3】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的,可以利用船上收集装置收集,排入岸上接收设施;或者利用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航行中排放入海(很显然在中国港口或锚地停泊期间不能排海,这一点高于Marpol 附则IV的要求,其实如乌克兰,美国加州,中东一些港口也有类似要求)。
【4】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要求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船舶应准备相应的记录簿)。
注意:渤海水域为我国内水水域,不能按照距岸线距离来判断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整体按照距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3海里以内的排放标准执行,即航行中使用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或收集排岸处理。
生活污水相关的其他常见缺陷:
1.设备维修保养不当,处理装置供气压力不足,风机故障,杀菌的紫外灯故障,装置管路锈蚀,破损,粉碎机、搅拌机不工作…
2.改动管路或者设置储存柜未经主管机关批准
3.人员篡改管路,阀门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海。( PSCO不仅会到机舱查管路,而且会实船取样检测,水排放超标,罚!)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船员在线网(chuanyuanzaixian.com)无关。船员在线网(chuanyuanzaixian.com)仅转载,免费分享给大家,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和图片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与船员在线网(chuanyuanzaixian.com)无关。如涉及侵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站,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