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行政
民意即时沟通工作的通告
为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意见》及相关规定,辽宁海事局决定开展海事行政民意即时沟通工作,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就其所提供的海事政务服务和实施的海事行政检查,面向行政相对人开展海事行政民意即时沟通工作。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自愿自主地发起、参与海事行政民意即时沟通:
(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好差评”功能;
(二)“辽宁海事”微信公众号;
(三)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公布的监督电话;
(四)辽宁海事局网站的互动交流模块;
(五)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政务窗口及窗口设置的意见箱;
(六)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不定期召集的民意代表会谈。
三、海事行政民意即时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行政相对人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好差评”功能,对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办结的海事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线上评价;
(二)行政相对人通过“辽宁海事”微信公众号,对所接受的海事政务服务或行政检查进行线上评价;
(三)行政相对人通过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的其它途径,对海事政务服务和行政检查行为,进行评价或提出意见建议。
四、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海事行政民意即时沟通相关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评价的执法效率不高问题,执法态度不好问题,以及执法不严、业务不精等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情况属实的,立即整改;
(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根据情况做出个别答复或公开说明;
(三)行政相对人对于海事执法行为或规范存在理解偏差的,做出解释和说明。
收到包含具体意见建议或评价为负面的即时沟通内容,且行政相对人已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行政相对人;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当列出整改时间表,并反馈行政相对人;问题集中的,应当组织宣贯,加大宣传力度。
处理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的线上评价,还应遵守《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五、辽宁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在处理海事行政民意即时沟通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廉政问题或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