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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海事劳工问题及新冠疫情信息说明3.0版

来源: 时间:2021-02-19 14:10:01 类别:政策法规 被浏览:

海事劳工问题

疫情信息说明

去年7月份,小编推送了《海事劳工及新冠疫情信息说明(2.0版)》。近日,ILO发布了《海事劳工及新冠疫情信息说明》3.0版本,更新了相关内容,该文件66条内容,对以下1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更新说明。

要点概括

1紧急呼吁恢复保护船员权利

2延长船员就业协议:正式、自主和知情同意

3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4批约国将采取的措施

5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健康

6便利船员过境、转乘以及遣返

7紧急呼吁将船员作为关键人员

8遵守在船最长服务期限

9确保最低配员

10健康证明

11培训和资质发证

12海事劳工证书和检查

13社会保障

14疫情期间岸上休假及福利设施

15船员遗弃

01紧急呼吁恢复保护船员权利

seafarers’ rights

根据ITF的指控,不可抗力不能够被MLC 2006批约国用做不履行公约的挡箭牌。只有不可预见事件造成的不能履约才能视为不可抗力。在疫情之初,港口国、船旗国以及劳务派遣国各国的能力不同,可能确实会遇到不可抗力情况,然而自疫情以来已有十多个月,已足够探索和应用新模式来履约。

能够履行MLC 2006公约条款,则不可抗力不再能够被援引。批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船员权利,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02 延长船员就业协议

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s

船员就业协议的延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与船员达成一致仍然是此类延期的基本要求。船员就业协议应在船员同意、自愿,并充分考虑和寻求建议之后签订(MLC 2006第2.1条第2款)。在船员按照MLC 2006 第2.5条规定被正式遣返前,船员就业协议持续有效。

各港口国、船旗国以及劳务输出国应立即依其能力,采取必要措施或加强现有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未经船员正式、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被迫延长合同继续工作。

03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Cooperate among Member States

各成员国应互相合作,严格履行MLC 2006第I条承担的义务,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双边的、区域和和国际层面的行动,克服船员和船东因疫情面临的挑战。

据ITF和ICS的信息可知,目前国际上还是在继续忽略公约的部分条款。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健康的危机中,MLC 2006并没有任何条款同意批约国中止履行相应的条款,相反,在疫情中,在船员最需要的时候,更需要严格履行公约相关的条款,保护船员权利。

委员会敦促各国政府,与有关船员组织和船东组织协商,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以确保MLC 2006有效执行,因为该公约仅包含了保护船员权利的最低标准,在疫情期间,船员最需要的时候更应该有效执行。

04批约国将采取的措施

Ratifying States

a. 船旗国的责任

ILO敦促所有作为船旗国的批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立即加强现有措施,包括增加检查频率,以确保悬挂该国船旗的船舶完全遵守公约规定。

 b. 港口国的责任

ILO指出,根据公约第5.2.1条第1款,港口国对每一艘停靠成员国港口的外轮看都可以开展与工作和生活条件相关的检查。批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在没有纠正不符合项的情况下,或者得到授权官员接受对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计划之前,船舶不得开航。ILO表示,对于在船工作超过11个月的船员,船员极度疲劳将会对他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同样也会影响航行的安全,这与公约标准A2.1第2款,确保船员在船工作,有足够的人员保证安全、有效地航行相违背。避免或者减少工作时间,保证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减少疲劳值得关注。

港口国主管机关在疫情期间进行检查面临着各种挑战,要求批约国尚承担作为港口国的责任的,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充分履行公约要求。

港口国检查官在当前形势下应发挥的关键作用,查明船上情况,识别在哪些方面明显危害船员的安全、健康和福祉。这包括港口国检查官的专业判断和在船舶离开港口之前与有关船员的私下交谈。

c.劳务派遣国的责任

ILO呼吁尚未履行劳动职责的政府采取必要和立即的措施,以确保在运输,检测和隔离方面建立必要的设施,以便接收国外船员,以便他们登轮。

05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健康

Seafarers’ safety and health

根据MLC 2006第IV条第1款和第4款,每位船员都有权享有一个符合安全标准工作场所,并享有健康保护,医疗等福利的权利。

根据MLC 2006第4.1条第1款,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考虑到当前全球某些医疗设备短缺的情况,船旗国必须确保悬挂该国国旗的船上所有船员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健康,包括提供以酒精类洗手液和个人防护设备。确保他们在船上工作时能够获得及时,适当的医疗护理,包括每天24小时免费提供无线电或卫星通讯。

港口国必须确保在其领土上需要立即医疗的船员能够使用该国岸上的医疗设施。

ILO敦促所有作为船旗国的批约国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的船员得到足够的保护,保护其健康和在船上工作时获得及时和充分的医疗照顾,包括接种疫苗(第4.1条),并向悬挂该国国旗船舶的船员提供职业健康保护,并在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中工作和培训(第4.3条)。

各成员国应确保船员作为关键人员,一旦制定了疫苗接种方案,就能作为优先事项,使他们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06便利船员过境、转乘以及遣返

Facilitating

便利船员过境和转移依据:经2003年修订的《船员身份文件公约(修订)》第6条第7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同意持有有效船员身份文件和护照的船员进入领土:a) 上船或者转移至他船;b)过境上船或遣返;或者其他主管成员批准的事项。

根据MLC 2006第2.5条,船员有权在在公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不需要出任何费用被遣返。根据公约标砖A.2.5.1第7款,成员国应该便利船员在挂靠港入境及换班。

ILO敦促作为船旗国的批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船员不需要自付任何费用遣返,并严格实施11个月的最大在船服务时间(第2.5和第2.4条)

ILO呼吁作为港口国的各国政府,应为在其港口停靠或通过其领水或内水的船舶上服务的船员的遣返提供便利;不歧视进入其领土的换班船员并提供便利,以确保船舶安全配员(标准A2.5.1, 第 7款)。

07紧急呼吁将船员作为关键人员

Key workers

船员应正式作为关键人员,应免除旅行限制,特殊考虑上下船所遇到的限制。ILO强烈鼓励批约国,不管是作为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务输出国,均立即将船员作为关键人员,恢复MLC 2006赋予船员的权利。

08遵守在船最长服务期限

Maximum period of service

船旗国应确保严格执行禁止最低带薪年假的规定,但主管机关授权的有限例外情况除外(第2.4 条,标准A2.4第3款)。

船旗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和/或加强现有措施确保船员按公约规定,船员不需要自己支付任何费用遣返,并严格履行船上最长服务期11个月的规定(第2.5条,第2.4条)。

09确保最低配员

Minimum manning

船舶配员要求:MLC 2006 标准A2.7,第1 & 3款。

ILO要求批约国作为船旗国,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足够的船员雇佣在船,关注船员疲劳,考虑航线性质和条件,确保船舶安全、有效运营。

10健康证明

Medical certificates

健康证明要求:STCW第I/9条&MLC 2006第1.2条。

健康证明最长有效期是2年,在航行途中失效,该证到有相关方认可医生的下一挂靠港都保持有效,但是该时间段不能超过3个月。

各成员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对船员权利的保护并最大程度履行MLC 2006中健康证明的相关职责。

11培训和资质发证

Certification

船员需要有相应的培训和证书才能在船工作:MLC 2006 第1.3条。

各成员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对船员权利的保护并最大程度履行MLC 2006中培训和资质发证的相关职责。

12海事劳工证书和检查

Inspection

开展海事劳工检查依据:MLC 2006 Title 5。

船旗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和/或加强现有措施,包括在必要时增加检查频次,以确保其旗下船舶严格履行公约要求。

港口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履行公约义务。

13社会保障

Social protection

工伤相关规定:MLC 2006 标准A4.2.1,第1 (a)款。

船员在船或者在岸期间的隔离——不管他们是否有症状,不管是有接触史或者单纯的隔离,也应该受到MLC 2006的保护。

在船员遣返期间,船员隔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管他们是否有症状,直到船员被遣返成功,船东必须全部支付,除非该项费用有政府当局根据国内立法进行支出。

船旗国应确保,除A1.4标准第5段授权的费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船员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收取船员招募或派遣费用,包括上船前的隔离费用。

14疫情期间岸上休假及福利设施

Shore leave and welfare facilities

船员有上岸休息,保持健康和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MLC 2006 第2.4条,第2款。

海事主管当局必须继续尊重此项权利,不应有任何偏见,采取措施减小感染风险。疫情期间,尽可能保证船员可以获取上岸设施福利。

船旗国应保障确保,在满足地方防疫要求的前提下,船员有上岸休假,保持身心健康;也应保证在船员延长在船服务期限时间内,保障船员在船的身心健康,采取措施让他们可以和家人保持联系。

15船员遗弃

Abandonment of seafarers

被遗弃船员及船舶名单会在IMO/ILO的共享数据库中更新,具体信息可点此链接(https://www.ilo.org/dyn/seafarers/seafarersbrowse.home)参考。

2020年下半年的船员遗弃的案例显著增加,部分案例与疫情相关。成员国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解决船员遗弃的问题,保证船员尽快被遣返且收到遗留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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