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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年前,中国伟大的航海家郑和带领的船队,把中国人民和平共处的美好愿望带给世界各国……
有这样一句话:“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人会挨饿”。
海员,是个古老的职业,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过去,海上探险、海上贸易造就了海员,海员促进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海员,更是个永恒的职业,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海员将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未来,创造人类美好的明天。
海员,具有宽广的胸怀、坚韧不拨的毅力、活泼开朗的性格,吃苦耐劳的精神。
海员,识气象、辨星相、驾驭机械、操控仪器、迎送日与月、迎顶风与浪,驾船行大洋。
海员,是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崇高职业,
海员,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航运事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海员系指在该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资格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引自2006年通过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海员职业篇
1.职业特点
驾驶海船,漂洋过海,海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特点与其它职业具有共性,但更有许多不同点。
驾驶与管理船舶需有专业知识,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技术性;
驾驶与管理船舶的过程中每个海员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独立性;
驾驶与管理船舶是个系统工作,需要海员协同工作,这决定海员职业的团队性;
海员远离陆地,以船为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驾驶船舶,在各种海况的大海上长期航行,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艰苦性、风险性。
这些特点,确定了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
2.海员职务
船舶上有多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与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适任的海员来完成岗位工作。
海员职业按职务层次划分,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二类。
高级海员从事船舶驾驶、管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培养周期长,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员从事一般技术性工作,培养周期短,见效快。
按专业性质划分,分航海技术专业(又称船舶驾驶)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又称船舶轮机)二个专业职务。航海技术专业负责船舶航行和甲板机械的维修保养,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从事船舶主机等机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航海技术(船舶驾驶)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长”是船舶的指挥官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营运。
“大副”、“二副”、“三副”分别负责船舶驾驶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货物装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驾驶员、水手长的领导下,履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轮机工程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轮机长”是船舶的技术总管,负责保证船舶的所有机械设备、主机系统的正常运作。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负责船舶机舱人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负责主机、辅机操作与运行、机舱设备的保养和保管、船上其它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值班机工” 在大管轮和机工长的领导下,履行轮机值班职责,参加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考虑到船舶航行时海员工作的特点,一般工作时间被划分为四小时一班,即:0400—0800、0800—1200、1200—1600、1600—2000、2000—2400、2400—0400,由当值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分别按时轮流工作。
3.职业知识
不同岗位的海员工作,需有不同内容、层次的专业知识来支撑。
航海技术类职业应掌握:航海学、船舶货运、远洋运输业务、海洋气象、船舶通信、航海仪器、水手工艺、航运法规等理论与实践的主要课程知识。
轮机工程类职业应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轮机工程材料、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控制、轮机维护与修理、轮机自动化等知识。
近几年来,应用于船舶的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航运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断更新,以及船舶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海员必须具有更高的学科知识,如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网络知识等。
4.职业素质
对以上专业知识的掌握,仅说明从业人员驾驶与管理船舶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但驾驶船舶、运输人员与货物是个复杂的工作,需要海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惟有如此,作为海员的条件才能充分。对海员综合素质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证旅客及货物快捷、经济地运达。
海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海员需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般包括: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与专业知识、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出色的应变能力、团结协作和团队精神、合适的人际交往能力、敏锐的观察力。
古有名言:行车走船三分险。海难事故难以避免,可是,抛开暴风雨、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人们发现在海难背后还隐藏着更深的人为因素。
据统计,在海难事故和污染损害事故中,约有8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触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高达90%,碰撞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更达到95%。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从泰坦尼克号、多纳·帕斯号到我国的“大舜”号以及2006年2月发生的红海沉船事故,都有海员综合素质不高的因素。造成海难事故的人为因素往往是:不适当的时机出航、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出海、客与货超载或装载不当、船员安全与事故意识不强、不正确的船舶操纵、处置火灾以及其他事故应急方案的不当等。
5.体面工作
2006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ILO第94届大会中通过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对海员的工作环境条件、医疗、福利、社会保障、工资、休假、起居条件等做出了规定,保障海员能够体面工作。我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一样,为海员体面工作提供了许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国绝大多数的海船都能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员的工资待遇也远高过陆上其他工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培训篇
1.中国航海教育体制
中国的海员主要由海事类大学、航海类院校负责培养。这些院校由教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企业主办主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航海院校的学历教育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海员培训管理并监督海员教育和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在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中的实施。少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虽隶属于大型航运企业,但学校的办学资质和教育质量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的授权与管理。
中国航海教育包括本科航海教育、高等专科航海教育(高等航海职业教育)、中等专科航海教育(中等航海职业教育)三个层次。中国海员培训包括STCW公约规定的所有培训。
2.海事院校和培训机构
中国现有海员教育和培训机构85个,其中,本科航海院校12所,专科航海院校14所,中专12所,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47个。
目前,我国培养水上专业技术人才的本科院校有:
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集美大学、宁波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大连水产学院、天津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烟台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和浙江海洋学院等。
此外还有青岛远洋船员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海运职业学院等专科院校。
3.职业要求
中国历来重视海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拥有完善的海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各种教育与培训,根据需求层次不同,有志于献身航海事业的青年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进入海员这一职业。
海员招收时的特殊要求表现在:(1)身体上的要求:身、心功能等方面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从业人员的专业检查的要求;(2)理论上的职业要求:为了使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国际海事组织和我国对从事海船工作的海员的教育培训要求非常严格,海员职业特点之一是实践性强,除必要的理论知识外,还要进行实操培训,因此,水上专业毕业生应在毕业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即“04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和实操评估。
航海院校学生毕业时,或者普通船员申请成为高级船员时,需要参加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全国统一考试。海船驾驶专业参加全国统考的科目为: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英语、船舶结构与设备、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轮机管理专业参加全国统考的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和修理、轮机工程基础、船舶管理(个别学校只需参加上述两专业前三门课的考试)。除了我们简称为考大证以外,驾驶专业毕业生还须通过考试,获得下列证书:一是G证,即GMDSS(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证书;二是“四小证”,即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级消防;三是“二小证”,即雷达标绘、ARPA操作。轮机专业毕业生还须和驾驶专业毕业生一样考“四小证”。
4.就业条件
水上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到国内、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除满足用人单位的一般要求外,还需满足三个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身体条件,毕业生须经严格体检、达到规定的健康标准,如视力、肝功能等。二是政治条件,由于海员工作的国际性,因此,就业前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出国资格政审。用人单位根据政审,向当地海事部门报批办理出国政审批件、任务批件以及办理海员证等证件。三是英语条件,相当数量的海员在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英语作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交流语言,尤其要求具有熟练的英语会话能力。
考试发证篇
经过教育与培训是成为海员的前提条件,要能真正成为海员,还需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关证书。我国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规定的要求制定了考试与发证标准,建立了完善的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的法规体系,
中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并全面、充分、有效地履行了STCW公约。中国是第一批进入IMO公布的全面履行STCW公约的“白名单”国家。
1.考试、发证
中国海事局主管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的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国统考,负责统考题库的管理工作,及时补充更新题库试题。每期考试前,由计算机题库管理系统随机生成统考试题,经有关专家评估、审定后用于考试。全国统考的试卷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评判,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计算机自动评卷,考试结果由主管机关公布。
近岸航区的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由各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按照权限范围负责组织实施;考试题库由各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自行建立,考试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
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的考试由各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按照权限范围负责组织实施;考试题库由主管机关建立并发放至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采取随机组卷的方式生成试卷。考试、评估在培训课程结束之后进行。
主管机关为海员证书的考试制定了《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保证试卷从成卷、分发、运输到评卷全过程处于保密状态,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海员证是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海员持有的身份证件。在我国,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各海事机构签发。海员证有效期限,由签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2.中国海员考试评估发证体系
海员取得适任证书应完成的教育、 培训,需满足的海上服务资历,应通过的适任考试情况见附件一;
公约法规篇
航运是个全球性行业,各国的航运业务、海员等都受到相关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协调与制约。同时也受到国内的相关组织与法律法规的管理、协调与制约。
1.国际组织和公约
IMO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成立于1948年。IMO是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协调各国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属联合国的一个特殊机构。海事立法是IMO的重要责任之一,该组织先后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三大著名公约以及事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两个最重要的基本文件。IMO还参与法律事项,包括赔偿责任和补偿以及便利国际海上交通等问题。
自1989年IMO第十六届大会以来,我国已连续十次获选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我国在该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注:IMO的A类理事国是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ILO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中惟一具有三方(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性结构的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ILO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ILO积极参加劳工的和社会正义的活动,尤其关心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的保护问题,不断建立、修改关于各种海事劳工问题的国际最低标准,如聘用船员的最低工资、遣返船员、职业培训、船员膳宿供应、工作时间及人员定额、假期及福利设施等。
ILO于2006年2月通过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2006 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
ITF
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简称ITF)是1896年成立的一个民间组织,总部现设在伦敦。
ITF按照职业的不同分为铁路、海员、码头装卸、旅游、公路运输、航空、内河运输和渔业等8个组。该组织的目的是关注与保障运输工人权益,为他们争取高额的工资待遇、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以及充裕的就业机会。
ISF
国际航运联合会(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简称ISF)总部设在伦敦,是最老的国际船东组织,成立于1909年,当时是欧洲的船东组织,到1919年才成为世界性的船东组织。ISF有三个主要目标:
① 为会员提供和交流最新的海员雇佣情报。
② 根据海员的雇佣发展情况,提出和协调各国船东的意见。
③ 在讨论处理海员问题的国际论坛上,代表会员的利益与各国政府和工会商洽。
ISF的活动还包括船员工资、建立并协调与工会的关系、船员配备与组织等。ISF主要为船东谋福利,但它与国际劳工组织、海事组织合作,积极参加拟订与海员雇佣条件、健康培训和福利有关的重要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决议,对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国内法律法规和组织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相关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工会、各类海员管理公司、海员劳务中介机构等、船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