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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新规来啦!《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与《烟台VTS用户指南》正式公布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与《烟台VTS用户指南》正式公布   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海安法,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支持港口发展,对《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内容   (一)增加部分:   1、第一条中,增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第四条、第十一条中,增加对从事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报告要求。   3、第五条中,明确和丰富船舶报告的方式,通过工作频道、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向VTS报告。      4、第六章中,特别规定,蓬长航线的警戒区、分隔带进行调整,主要是将原南部警戒区调整为中部警戒区、新增南部警戒区,缩短分隔带,警戒区与岸线相接形成封闭水域。   5、增加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二)删除部分:   1、第五条中,删除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和拖带船舶附加要求。   2、第三十三条中,删除芝罘、西港第二报告线,并相应的修改对应的文字。   (三)调整部分:   1、第二条、第十三条中,相关表述方式与2021年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2、第三十三条中,对“危险货物”重新定义,与“海交法”第117条“危险货物”的定义保持一致。   3、第三十四条中,按实际修订实施、有效期、废止信息。   新旧细则对比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修改对比                     修订意义   附件:《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烟台VTS用户指南》.pdf(见原文) 供稿:烟台海事局 审核:杨学斌 转自:山东海事 阅读原文

    2023-04-28

  • [政策法规] 劳氏船级社发布最新IMO及ILO法规报告

    2023年春季版     适用组织:船舶设计公司,造船厂,船东,船员,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物料、备件及设备制造商等。   此次发布的技术报告,对未来即将生效的强制性法规和其具体内容进行了概述,其中也包含仍在草拟商定阶段的法规。   新获批准或通过的法规:   01IMO国际海事组织批准了新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V章,明确国际航行船舶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强制性安全标准(IP规则)。   02IMO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第VI章的地中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ECA)的修正。   03IMO国际海事组织批准了《LSA规则》和MSC.81(70)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全封闭救生艇通风救生设备测试的修订建议。     正在草拟或取得阶段性进展的草案:   01IMO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修订将在2023年夏季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0届会议(MEPC80)上进行审议。   02IMO同意制定非强制性的海上自主船舶(MASS)目标型文件,该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作为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的强制性规则实施前的临时指南。   转自:英国劳氏船级社 阅读原文 劳氏最新IMO及ILO法规报告

    2023-04-13

  • [政策法规] BIMCO代表团呼吁IMO制订数字化战略

    3月13日至17日,国际海事组织(IMO)便利委员会(FAL)第47次会议在伦敦IMO总部举行。BIMCO代表团出席了会议,此行目的在于提高海事行业对数字化重要性的认识,并呼吁IMO制定一项具体的数字化战略。   随着航运业致力脱碳,数字化的作用将愈发重要,通过数字化和高效能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措施已经可行。   BIMCO正努力在行业内部和外延采取改进措施,代表团建议IMO制定一项具体的数字化战略以推进IMO的议程。   这项新战略将有助于确保当前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海事单一窗口、电子导航和许多IMO层面其他数字方案所面临的各项挑战的一致性。通过在IMO数字化议程中明确优先级,该新战略也将向内部和外延释放一个强劲的信号。   BIMCO代表团的介入得到了巴哈马、丹麦、利比里亚、挪威、新加坡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支持,委员会同意告知IMO战略计划闭会期间工作组(ISWG-SP)目前对2024-2029六年期战略计划的评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先前提议把数字化纳入IMO的下一份战略计划。BIMCO支持这一提议,但也认为有必要向前推进,我们建议数字化有自己的具体战略,因为这将极大地向公众拓宽整个海事行业的影响力。   此外,同IMO的GHG战略相仿,一项IMO海事数字化的支配性战略能提纲挈领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目标和原则,同时确保充分执行相关IMO法规。这能设定一个短期以及长期的目标,定期审查并更新法规,同时跟上不断发展的技术并应对行业的挑战性需求。   基于IMO成员国的积极响应,BIMCO现将支持修改FAL和IMO理事会的议程,向制定IMO海事数字化的战略迈进一步。

    2023-03-30

  • [政策法规] 财政部:我国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2023-03-30

  • [政策法规]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港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服务天津港世界一流港口建设,我局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附件4《天津港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的船舶航行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海事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 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五)大型拖带: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 (六)日间:是指日出至日没。夜间:是指日没至日出。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船舶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来(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2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第六条  所有外国籍船舶和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船舶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航行计划可随时通过网络、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报告。 第七条  船舶从事涉水施工作业、载客旅游、供油供水、残油接收、港内拖轮作业,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和船舶动向。如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引航部门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当日1700时至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VTS中心。如有变更,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动态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通过VTS门线及规定的报告线; (二)驶入(出)航道前; (三)驶入(出)船闸前; (四)通过开启式桥梁前; (五)占用航道调头前; (六)穿越航道前; (七)起锚前; (八)锚泊后; (九)离泊前; (十)靠泊后。 第十条  船舶实施下列活动,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在活动开始前和完成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进行救生演习; (四)熏蒸。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含污染事故)、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浮物、船舶遇险以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船闸、桥梁等发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船舶通过或安全航行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有效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VTS中心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航行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主管机关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七条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八条  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 (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或进出船坞的水域; (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水域; (三)船舶密集停泊区。 在VTS区域内进行水上过驳、下潜作业等水上水下活动应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或号旗。 第十九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通航及避让规则: (一)双向通航时,只要安全可行,应沿航道右侧外缘行驶,并不得在施工船舶附近与相对行驶的船舶会遇; (二)在航道施工的自航式挖泥船,应提前与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商定避让措施,采取避让行动; (三)双向通航时,非特殊情况,航行计划中安排的客船、客滚船不得与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相对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禁止追越只准单向通航的船舶。确需追越,应提前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报VTS中心,追越应不致与其他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五)沿航道同向行驶的船舶,除追越外,应保持与前船不小于本船6倍船长的安全距离; (六)航道以外的船舶进入或穿越航道不得影响正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并尽快完成; (七)船舶驶出半封闭港池,占用航道水域调头、离泊以及驶入航道交汇水域前应提前通过VHF广播本船动态,并不得影响航道上船舶的正常航行。 (八)主管机关制定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引航员不得在灯塔禁锚区及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 引航员应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时,应征得VTS中心同意。 引航员应与船长或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游泳、垂钓、捕捞;禁止在港区水域进行水产养殖。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根据船舶类型、吃水、锚地适用范围,结合水深、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合适位置进行锚泊,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并保持VHF守听。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航道交汇水域及禁锚区内锚泊,特殊情况下需要锚泊时,应提前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锚泊。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一)视程小于1000米; (二)风力大于等于9级; (三)冰况信号“3”及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通过VTS船舶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船舶动态、交通管制等相关信息。 必要时或应请求,VTS中心可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的广播。 第二十五条  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可向VTS中心请求提供助航服务或航行安全的建议。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五章  通  信 第二十六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以下分区规定的VHF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分区一:除分区二、分区三、分区四、分区五、分区六以外的水域,通信频道为VHF09频道。 分区二:新港船闸至大沽灯塔以西航道水域及其防波堤港内水域,通信频道为VHF14频道。 分区三:海河下游航道水域(包括新港船闸),通信频道为VHF71频道。 分区四:大沽沙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水域及其防波堤以内水域,大沽沙航道北侧1000米的平行线及其延长线向南至大港港区航道北侧1000米的平行线及其延长线之间水域,通信频道为VHF10频道。 分区五:大港港区航道水域及其防波堤以内水域,大港港区航道北侧1000米的平行线及其延长线以南水域,通信频道为VHF08频道。 分区六:中心渔港航道水域,通信频道为VHF68频道。 VHF72、VHF65为天津VTS中心的备用工作频道。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按照以下分区分频原则进行VHF通信: (一)船舶在不同分区交界附近水域航行或者计划穿越分界线时,应同时守听两个分区的VHF通信频道。 (二)船舶在天津港锚地起锚进港或抵口后直接进港的,应通过船舶所在分区对应的VHF通信频道报告VTS中心。 (三)船舶进出东疆港区、北疆港区、南疆(北侧)港区、海河港区在大沽灯塔以西驶入驶出航道时,应在VHF14频道报告VTS中心;在大沽灯塔以东驶入驶出航道时,应在VHF09频道报告VTS中心。 (四)船舶进出大沽口港区、南疆(南侧)港区驶入驶出大沽沙航道时,应在VHF10频道报告VTS中心。 (五)船舶进出大港港区驶入驶出大港港区航道时,应在VHF08频道报告VTS中心。 (六)船舶进出高沙岭港区驶入驶出高沙岭港区航道时,应在VHF10频道报告VTS中心。 (七)船舶进出中心渔港港区驶入驶出中心渔港航道时,应在VHF68频道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要求的报告外,其他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上述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船舶不得干扰遇险、海难救助和与航行有关的紧急通话。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干扰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通话,或进行与航行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九条  船舶和VTS中心在VHF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 第三十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港主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2.天津港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3.天津港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4.天津港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5.天津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附件1   天津港主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主航道”是指1、2号灯浮标至48号灯浮标之间的包含30万吨级航道的航道。 “闸东航道”是指48号灯浮标至新港船闸东闸门之间的航道。 “30万吨级航道”是指1、2号灯浮标至41、42号灯浮标(航道里程47+500至12+200)之间的主航道。 “复式航道水域”是由警戒区、部分天津港主航道(29号灯浮至39号灯浮,即航道里程22+465至13+910)和南北两侧小船航道构成的可供船舶进出港航行的水域。 “警戒区”是指新港防波堤内,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与北、西警戒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北警戒线”是指东突堤工作船码头北灯桩与东疆港区预制场码头南端点的连线。(北灯桩:38°58′34.4″N、117°47′23.6″E;预制场码头南端点:38°58′54.8″N、117°47′49.0″E)。 “西警戒线”是指东突堤工作船码头南灯桩与南疆9号煤炭码头东端点之间的连线。(南灯桩:38°58′23.5″N、117°47′17.8″E;南疆9号煤炭码头东端点:38°58′02.9″N、117°47′08.0″E)。 “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南、北两侧供“小型船舶”进出港航行宽度为100米的航道。 “北侧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北侧“小型船舶”进港航道。航道起点位于N29号浮标(航道里程22+465);航道终点位于N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 “南侧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南侧“小型船舶”出港航道。航道起点位于S30号浮标(航道里程22+465);航道终点位于S40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 二、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1、2号灯浮标至西警戒线航行要求 (一)遇在下列情况,实施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52米(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5米); 4.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80.6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油船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76.3米;其中一艘船舶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0米); 5.主航道冰况信号“2”; 6.大型拖带; 7.船长、引航员申请单向通航时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限速规定 主航道35号灯浮标(航道里程18+000)以西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以东不得超过15节;满载进港的15万吨级以上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 未经允许,主航道内船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三)富裕水深规定 1.主航道内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 2.主航道内25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航速大于等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船舶吃水的13%,航速小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船舶吃水的11%。 三、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西警戒线至48号灯浮标航行要求 (一)遇在下列情况,实施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40米(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0米); 4.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的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5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时,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52米); 5.主航道冰况信号“2”; 6.大型拖带; 7.船长、引航员申请单向通航时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下列航速限制和富裕水深要求: 1.主航道内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 2.未经允许,主航道内船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四、船舶在闸东航道等水域航行要求 闸东航道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8节,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其他水域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五、船舶在复式航道水域航行要求 (一)“小型船舶”是指万吨级及其以下并且船长小于等于146米、船宽小于等于22米、吃水符合限制条件的船舶。但不包括以下类型船舶: 1.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 2.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和船宽大于17.5米的油船; 3.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4.装运大型化工容器、集装箱装卸桥吊和岸吊整机或散件、石油勘探平台、分段船体、船体上层建筑等超大型货物的船舶。 (二)复式航道水域按照充分利用航道资源的原则,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分道通航。 1.“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两侧的“小船航道”航行。进港“小型船舶”使用“北侧小船航道”,出港“小型船舶”使用“南侧小船航道”,“小船航道”实行单向通航; 2.其他船舶使用主航道航行; 3.VTS中心可根据航道当时的通航状态,适当调整“小型船舶”所使用的航道; 4.主航道满足所有船舶进出港动态或者“小船航道”因条件受限无法使用时,“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进出港。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小船航道”禁止船舶进出港: 1.视程小于1000米; 2.风力大于7级; 3.冰况信号“3”及以上; 4.临时交通管制时。 (四)“小型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 (五)“小船航道”内“小型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船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六)船舶在复式航道水域航行时还应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1.南、北侧小船航道航行船舶,应避免与主航道航行船舶长时间并排行驶。 2.船舶应尽量保持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需要变换航道时应谨慎,保持正规瞭望,主动避让在航道内直行的船舶,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小船航道”内实行单向通航,航行船舶须与前船至少保持本船6倍船长以上安全距离,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追越或者在航道内掉头。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警戒区水域内锚泊或者掉头。 4.使用主航道进出港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穿越“小船航道”。 5.自散化锚地、南锚地起锚进港及在航道南侧等候进港的船舶驶入航道时,不得影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七)进出港船舶还应遵守下列通航规定: 1.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小型船舶”,进入防波堤口门后,沿主航道北侧水域驶入北港池。 2.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其他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进入主航道北侧水域,通过该水域驶入北港池。 3.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小型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驶入主航道航行。 4.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其他船舶,进入防波堤后继续沿主航道航行。 5.“小型船舶”出港驶过46号灯浮(南疆15号码头东侧)后,应尽快驶离主航道,进入主航道南侧水域行驶。 6.其他船舶,出港直接利用主航道行驶。 (八)进入复式航道“警戒区”的通航船舶,应谨慎驾驶,与周围船舶及VTS中心之间保持通信畅通,按本规则要求进行航行、等待、变换或者穿越航道。                     附件2   天津港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大沽沙航道”是指203、204号灯浮标至263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天津港10万吨级大沽沙航道”是指203、204号灯浮标至259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船舶在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大沽沙航道259号灯浮标以西,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大沽沙航道259号灯浮标以东(即10万吨级大沽沙航道),夜间实施船舶单向通航,日间遇下列情况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45米(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5米); 4.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的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75.3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0米); 5.液化天然气船舶; 6.冰况信号“2”; 7.大型拖带; 8.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试航; 9.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航道内大于等于10万吨级船舶和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三)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航道内船舶(液化天然气船舶除外)航速大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2米,航速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0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液化天然气船舶除外)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航道和港池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速大于8节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7米,航速小于等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4米;停泊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 (四)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遇大于10万吨级船舶、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大型拖带和试航船舶; 2.视程小于1000米。船舶舱容大于等于40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海上视程小于2000米; 3.风力大于等于9级。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风力大于20米/秒,靠离泊风力大于15米/秒;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10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天津海域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要求为准。   附件3   天津港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范围 “天津港大港港区10万吨级航道”(以下简称“大港港区航道”)是指107、108号灯浮标至169、T0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港内连接水域”是指“大港港区航道”169、T0号灯浮标以西至码头前沿由灯浮标标示并保持定期水深扫测维护的安全可航水域。169、T0号灯浮标至大港港区新建通用泊位港池(177号灯浮标)可通航7万吨级散货船,至大港港区10号至12号泊位港池(A5号灯浮标)可通航2万吨级液体化工船,至大港港区13号泊位港池(P2号灯浮标)可通航1万吨级液体化工船,至14-16号泊位港池(T9号灯浮标)可通航1万吨级液体化工船。   二、船舶在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大港港区航道169号灯浮标以西,实施船舶单向通航。大港港区航道169号灯浮标以东,夜间实施船舶单向通航,日间遇下列情况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2.3米; 4.遇除散杂货船舶外的其他船舶(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油船等); 5.冰况信号“2”; 6.大型拖带; 7.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船舶进入或穿越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时不得影响正在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上正常航行的船舶。   (二)航道内大于等于10万吨级船舶和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港内连接水域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6节。   (三)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大港港区航道、港内连接水域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航道内船舶(液化天然气船舶除外)航速大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2米,航速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0米;港内连接水域内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6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航道和港池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速大于8节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7米,航速小于等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4米;停泊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   (四)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遇大于10万吨级船舶、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大型拖带和试航船舶;   2.视程小于1000米。船舶舱容大于等于40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海上视程小于2000米;   3.风力大于等于9级。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风力大于20米/秒,靠离泊风力大于15米/秒;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08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天津海域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要求为准。 附件4   天津港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 航行规则   一、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范围 “天津港高沙岭港区5万吨级航道”(以下简称“高沙岭港区航道”)是指309、310号灯浮标至337、338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港内连接水域”是指高沙岭港区航道终点(337、338号灯浮标)以西至码头前沿由灯浮标标示并保持定期水深扫测维护的安全可航水域。其中337、338号灯浮标至高沙岭港区新兴建材码头(XJ1号灯浮标)可通航2万吨级船舶;337、338号灯浮标至高沙岭港区金岸重工码头(G9,G10号灯浮标)可通航2000吨级船舶。 二、船舶在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高沙岭港区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二)船舶进入或穿越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时不得影响正在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上正常航行的船舶。 (三)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航道内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港内连接水域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8节。 (四)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航道和港内连接水域内航行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6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五)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 2.视程小于1000米; 3.风力大于等于9级;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10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船舶向南下线靠近分区四和分区五界线时注意保持VHF10频道和VHF8频道同时守听,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高沙岭港区航道延长线与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构成进出港船舶交汇区,船舶航经上述区域须加强与周边船舶联系,服从VTS中心交通组织。船舶在天津港6号临时锚地锚泊不得影响从高沙岭港区航道入口上下线的船舶。   附件5   天津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 航行规则   一、航道水域范围   “天津中心渔港2000吨级临时航道”(以下简称“中心渔港航道”)是指529、530号灯浮标至543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船舶在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中心渔港航道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船舶进入或穿越中心渔港航道时不得影响正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未经允许,渔业船舶不得进入中心渔港航道。 (二)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航道内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1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三)航道内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8节。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 2.视程小于1000米; 3.风力大于7级,波高大于1米;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冬季(12月、1月和2月); 6.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68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存在雷达信号盲区,VTS中心无法按照《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要求提供与雷达信号有关的助航服务。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VTS中心。

    2023-03-20

  • [政策法规] 注意啦!你船的轮机日志可能不符合新国标

    国家最新标准 《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GB18436-2022) 你知道吗?强制性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18436-2022)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了,正式代替GB18436-2001《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快看看你船上的《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是不是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GB18436-2001版《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主要适用于柴油机动力装置的货船,没有规定客船和新兴的以电动机作为船舶主推进动力的电力推进船。而随着经济社会和船舶技术的发展,客船的吨位和营运规模也在不断增大,船舶动力种类也越来越多,尤其以电动机作为船舶主推进动力的船已经越来越普遍,2001版《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已经不能满足航运公司和船舶的需求。 2001版《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同时为落实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适应国际海事的发展,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补充适用于电力推进船舶的轮机日志内容、格式示例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柴油机船的轮机日志。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2022版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18436)与2001版相比,有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标准范围 标准适用范围由“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和5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的柴油机动力装置的货船”修改为“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和5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KW以上国内沿海航行的以内燃机作为主机或电动机作为主机的海船”。一是增加了与500总吨等同的总功率750kW的船舶和以电动机作为主机的船舶要求。二是将原标准范围中的货船改为海船,即包括货船和客船。 二、修改了内燃机船轮机日志 记载内容 1、增加了扫气温度、中间轴承温度、共轨油、伺服油压力、主机减速箱油温等指标,将淡水冷却器修改为低温淡水冷却器、高温淡水冷却器并记录相关温度和压力,简化了副机设备工作时间,增加了造水机工作时间,将原标准中的“机油”修改为“滑油”。 2、明确了锅炉状态包括废气锅炉的蒸汽压力,燃油锅炉的蒸汽压力与燃油压力,热油锅炉的热油压力和进口、出口热油温度。 3、明晰了值班记事和部门记事记录内容,将主机控制方式调整至值班记事中记载,部门记事的内容补充了有关燃油切换、岸电使用等情况。 三、增加了电力推进船轮机日志 的记载内容 1、增加了电力推进船的轮机日志记载内容,包括主发电机组、推进系统、燃料润料记录、设备工作时间、锅炉、环境温度、正午报告、值班记事、部门记事。 2、明确了电力推进船轮机日志的样式,参考内燃机船轮机日志记载内容模式,也分为左页和右页,主要记录主发电机组、推进系统的运行状况,船舶停泊用的主发电机状态,以及设备运行时间、环境温度、油料润料记录、锅炉状态、正午报告、值班记事、部门记事等内容。 3、正午报告、油料润料记录、环境温度、值班记事、部门记事所需记录的内容,参考了2001版标准中柴油机船轮机日志的相关要求,且尽可能与其统一。 四、更改了轮机日志的记载要求、 保管要求和版面要求 1、根据远洋航行的需要,将原标准仅采用中文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依据IMO相关公约所规定的工作语言进行填写,与IMO对船舶有关文书、记录的书写语言要求一致。 2、明确了船舶机舱自动化程度为Auto-0级的内燃机船轮机日志应每天至少记录3个班次,电力推进船轮机日志应每天至少记录2个班次。 3、删除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在船保存两年后,提交公司处理的要求。 4、轮机日志封面格式和版面样式略有修改,同时增加了船舶类型,便于区分内燃机船和电力推进船两种不同的轮机日志。 五、车钟记录簿 与轮机日志有关要求相统一,删除了2001年版标准有关车钟记录簿的制作、登记和签发的相关要求,以及船舶保管时限到期后提交公司处理的要求。 六、附录 更改整合了附录A轮机日志格式版面样式,并补充了电力推进船轮机日志的格式版面样式。 划重点,简言之: 2、轮机日志根据船舶主机类型分两版,适用于内燃机船的轮机日志和适用于电力推进船的轮机日志。 3、修改了内燃机船轮机日志记载内容,增加了电力推进船轮机日志记载内容。 4、轮机日志记载语言由“中文和规定的符号”修改为“规定的工作语言和符号”,与IMO对船舶有关文书、记录的书写语言要求一致。 5、明确了船舶机舱自动化程度为Auto-0的内燃机船轮机日志应每天至少记录3个班次,电力推进船轮机日志应每天至少记录2个班次。 6、删除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在船保存2年后交公司处理的要求。 7、增加了记错改正时注明修改日期的要求。

    2023-02-10

  • [政策法规]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印发

    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12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印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措施,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安排,稳中求进、精准施策,注重平衡、把握好度,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方案全文如下: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共40天。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措施,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安排,稳中求进、精准施策,注重平衡、把握好度,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学研判2023年春运新形势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进一步优化,跨区域人员流动性将加速释放,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一是春运客流将从低位运行加快反弹,客流总量可能出现大幅度增长;二是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任务艰巨;三是春运期间人员流动、货运物流活动密集,人员交叉活动频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染风险高;四是交通运输长期低负荷运行,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安全隐患增加,如管理不到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易发多发。保障春运在大规模客货流量下有序运行,对高效统筹客货运输、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做好综合运输春运组织和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扎实推进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把保障交通物流畅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最大能力、最佳状态、最优服务,千方百计确保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高效顺畅,千方百计打通旅客出行从起点到终点全链条、各环节,确保旅客出发安全、返程顺利。 二、保障人民群众错峰有序出行 (一)优化公众出行政策环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政策规定,科学精准执行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不再对乘客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实施乘客测温。不得随意暂停或限制客运服务,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正常通行。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置各类检查卡点、随意拦截车辆,加快恢复已暂停的客运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高峰期研判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临时性限制人员流动措施,引导公众尽量避免在疫情高峰出行。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城市,可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要,研究出台春运期间阶段性暂停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措施。 (二)保障探亲人员错峰有序回家过年和返岗。各地要通过电话、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咨询渠道,方便探亲人员及时查询了解有关防控信息,提前安排回家过年和返岗行程。结合探亲人员回家过年和返岗出行集中时段,通过增加运力投放、加密运输班次、强化城乡衔接、增开定制客运线路、开行包车等方式,提升运输服务和保障能力,畅通返乡返岗人员出行“最后一公里”。各地可探索实行弹性休假、错峰休假政策,降低公众集中出行压力。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对学生及同住人有外地行程的,不影响学生正常上学。 (三)保障务工人员有序返乡返岗。各地要开展务工人员返乡返岗情况摸排,有序做好务工人员返乡返岗准备。务工人员集中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衔接配合,指导园区、企业、社区(村)加强务工人员健康监测和人文关怀,起讫地有关部门要协同联动,引导和保障返乡返岗务工人员安全、健康出行。返乡返岗出行需求相对集中且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组织开行务工人员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运输。 (四)保障高校学生错峰离校返校。各地要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校园疫情防控和教学计划安排,合理确定寒假放假时间,避峰错峰安排春季开学返校。原则上,高校应尽可能避免在春运期间开学;确需在春运期间开学的,要坚持“一地一案”“一校一策”“一级一策”组织开学返校,尽量避开春运返程客流高峰期。各地要全面准确掌握属地高校学生放假离校、开学返校运输需求,离校返校出行需求相对集中且具备条件的,可组织开行学生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运输。 (五)保障自驾人员有序错峰出行。各地要探索运用手机信令、地图服务、搜索引擎、景区酒店预定等数据信息,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分析,认真研判春运期间群众自驾出行态势。综合各类交通要素数据,强化干线路网、城市道路运行监测,密切关注跨省交界、热门城市和重点景区周边路网交通流量,及时发布路况和拥堵缓行路段信息,引导自驾人员合理选择出行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避峰错峰出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做好服务区加油、充电、用餐、如厕等服务,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服务便捷高效。 (六)保障游客有序流动。各地要提前发布春节期间文化旅游消费政策,严格落实优化后的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数据监测,及时共享游客规模、运力等信息,统筹做好运游衔接和运力调配。针对大范围疫情感染、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制定完善滞留游客处置应急预案,及时有序做好滞留游客疏运工作。 (七)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针对走亲访友、农村赶集等集中出行需求,通过加密城乡公交和农村客运班线服务频次、延长运营时间、开行赶集班、增加预约响应服务等方式,加大农村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力度。聚焦农村客运途经线路、客运场站、渡口等重点区域,加强执法力量投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大非法营运等违法运营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提示,及时劝导纠正无牌无证、酒驾醉驾、超员载客、违法载人等行为,提升农村客运安全保障能力。 (八)保障“双节”期间群众短途出行。各地要针对元旦、春节假期可能出现的短途客流大幅增长情况,强化工作统筹,加强运力投放,科学安排班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适时增开直达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大型社区等的定制客运班线,支持定制客运车辆在客流集中区域灵活规范停靠。根据需要积极开通夜班公交、定制公交、学生专线、摆渡公交等便民公交线路,满足旅客夜间及特定区间出行需求。 三、切实提高交通物流运行效率 (一)确保交通物流持续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严格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优化政策。继续实施动态监测、督导调度、督办转办、7×24小时值班值守、一事一协调、信息公开和典型问题通报等制度,确保交通物流畅通高效。将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不再查验货车司机、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对跨区域流动货车司机开展落地检。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运输服务。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管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可实施轮岗备岗制度,进行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二)保障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各地要密切协同联动,加强运力调度,做好应急准备,全力确保今冬明春能源、粮食、农机农资等重点物资干线运输和集疏运高效运行。加强重点铁路线路现场管理、重点盯控和优先保障,确保大秦、唐包、瓦日、浩吉、侯月、石太等煤炭运输大通道畅通。充分发挥7省区11条公路运输主通道作用,强化重点物资运输公路服务联合保障,坚决防止发生长时间、大范围车辆拥堵,必要时高速公路收费站要设置煤炭运输专用通道。依托秦皇岛港等北方煤炭“下水港”,落实煤炭、LNG水路运输“四优先”保障措施,强化船岸衔接和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水路运输枢纽和大通道畅通。 (三)保障医疗和民生物资运输高效有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供需对接,强化组织调度,全力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口罩等医疗物资,以及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等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服务,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国家统一目录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便捷通行。全力畅通邮政快递和城乡配送末端“微循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网购医疗物资和生产生活用品需要。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针对大范围疫情感染、恶劣天气、严重拥堵等极端情况,加强应急准备,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医疗物资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四)强化交通物流从业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对货车司机、快递员、船员的生活保障,出现滞留的,为其提供必要的饮水、用餐、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和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坚决避免由于服务保障不到位造成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生活困难。高速公路和水上服务区确需关闭部分区域的,要保证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正常运转。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四、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 (一)持续优化落实春运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并落实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各地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认真实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快递领域疫情防控政策,持续做好客运站、公路服务区等窗口单位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有条件的公路服务区,可设置车辆停放和司乘人员休息专区,为具有发热等症状的群众提供饮水、如厕、休息等服务。 (二)严格做好从业人员防护。督促落实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快递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有关防控要求,切实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品供应,督促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组织交通运输一线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实行症状管理。从业人员要尽可能减少社会面接触,倡导“两点一线”生活,落实涉疫报告要求,如出现发热等症状,必要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原则上不安排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对出现症状已超过7天或者症状消失的,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从业人员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要求。 (三)加强乘客健康理性出行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公众在春运期间理性出行、错峰出行;引导公众持续提高防护意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人员,要健康理性出行,降低自身及家人感染风险。引导春运期间出行人员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旅行途中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坚持勤洗手、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 (四)有效处置突发疫情。各地要完善重点枢纽场站从业人员突发规模性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并有针对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交通运输经营服务单位出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工作场所不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隔离。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时,依据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科学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启用关键岗位预备队,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五、切实强化春运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一)强化春运安全生产准备。加强思想准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考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具长期停运或低频运行、驾驶员技能生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和客流大规模增长对运输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全方位、全链条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加强设施设备准备,指导运输企业全面开展设施设备状况摸底排查,加强设施设备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提升保障能力;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对所有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全面开展检查维护,坚决杜绝运输工具和设施带“病”运行;提前开展公路养护检查和公路灾害治理,及时排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准备,对所有投入春运的驾驶员全面开展安全培训,重点提升防御性驾驶技能、恶劣天气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技能。 (二)加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运输设施设备和人员长期低负荷运行的实际,针对大客流的新要求,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挑战,强化事前预防预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围绕“两客一危”车辆、城市轨道交通、四类重点船舶、“六区一线”水域、重点通航建筑物、公路网运行、港口客运和危险货物作业、高铁和旅客列车、民用航空器和运输机场、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止风险和隐患演变成事故。要强化安全执法,加大惩戒力度,对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重大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 (三)防范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各地要建立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有效防范低温寒潮、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对春运工作的不利影响,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时该停就停、该关就关,坚决杜绝涉险运输、冒险作业。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枢纽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妥善做好道路铲冰除雪、抢通保通、通行管控、车辆分流引导与人员疏散等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可能诱发的次生灾害。 (四)防范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各地要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必要时可对驾驶员等一线从业人员实施“两点一线”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感染率。加强对已感染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和医疗救助,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重要物流园区、客运枢纽、重点客货运输企业建立实施一线从业人员轮岗备岗制度,发生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时实施轮转,确保人员接替有序、服务不断不乱。对不与社会面接触的感染者,若身体条件允许,可实行封闭运行,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五)提高春运应急处置水平。各地要针对极端恶劣天气、局部聚集性疫情、局部超大客流、重特大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交织叠加对综合运输春运带来的影响,强化底线思维和极限应对,从最坏处着想,做最充分准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充实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应急运力、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各方面的储备,加强应急值守,强化监测预警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春运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 (一)加强春运客流形势动态研判。各地要统筹考虑春节假期特点、防控措施优化、人员大量流动、出行结构调整、社会公众预期和出行心理变化等新形势,准确把握春运探亲流、务工流、旅游流、学生流等呈现的新特点,动态研判不同群体、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客流发展趋势,深入分析、科学谋划,强化引导、分类应对、精准施策。 (二)全力做好运输组织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进一步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信息共享和运力对接,强化铁路、民航干线运输、重点水域水路运输服务和保障,加强道路客运、城市客运与干线运输服务的衔接,协同做好应对客流大幅增长运输组织工作。指导客运企业加强运力储备,保持从业人员状态良好,密切监测客流变化,科学安排班次计划,强化重点时段、热点区域运输组织,动态满足旅客出行需求。要保持运输组织弹性,遇突发大客流时,可通过加密班(航)次、开行加班车、大站快车等方式,提高旅客运输能力和效率,必要时通过跨区域运力调配、增开专线等方式疏解大客流。 (三)精细做好运输服务工作。各地要针对春运期间客流大幅增长情况,指导客运场站持续改善售票服务,及时增开售票窗口、自助终端和安检通道,积极推广应用线上购票、电子客票、自助验票等服务,扩大无纸化、无接触服务范围。持续改善安检服务,加快推进铁路、民航与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流程优化,切实提升旅客换乘效率。持续改善候车服务,确保候车(船、机)室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加强口罩、发热药品等防疫物资储备。持续改善登乘服务,为有需要的旅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轮椅预约、上下车帮扶等服务,保障登乘顺畅有序。因政策调整或运输企业原因导致不能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应当为乘客免费退票,或统筹解决乘客出行问题。落实好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加强收费站通行管理,强化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运行监测和异常情况处置,避免收费站长时间长距离排队拥堵。加大高速公路救援力量配备,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时快速处置,及时清理现场,尽早恢复交通。加强服务区停车管理和秩序维护,严防车辆倒灌主线引发事故。 (四)更好满足重点群体出行需求。各地要积极帮扶老幼病残孕等群体,提供票务协助、候车引导、行李搬运、健康咨询等温馨服务,强化行程中关心关爱。依法依规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三属”、儿童等重点旅客乘车优待政策,提供优先购票(值机)、安检、登乘服务,符合条件的享受客票优惠。组织实施好2023年春节期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 (五)持续推进企业纾困解难。各地要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深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社保缓缴、融资担保、免征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免征客运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落实,发挥好中央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资金作用,鼓励地方配套或延续相关扶持政策。积极回应交通运输经营者诉求和社会关切,确保行业持续稳定运行。 (六)加大执法监督和服务力度。各地要强化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非法营运、货车和农用车非法载人、客车违规异地经营、脱离动态监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监督检查,畅通12328等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旅客合法权益。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积极帮助乘客和司乘人员排忧解难,持续改善春运出行体验。 七、全面加强春运工作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成立春运工作专班,交通运输部为组长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副组长单位,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铁路集团为成员单位。交通运输部建立春运调度指挥人员预备队制度,对预备队实行封闭管理。各省(区、市)要在省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下成立春运工作专班,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加强统一调度督导,畅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气象、社区等多部门、多单位协作机制,提升多领域协同管理服务效能,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二)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统筹部署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综合运输春运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开展春运工作演练。要压紧压实属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春运工作专班统筹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的重要作用,主动谋划、各司其职,积极担当、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综合运输春运工作。 (三)强化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地春运工作专班要实行7×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综合运用定期调度、督办转办、一事一协调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及时共享疫情发展态势、天气预报、弹性休假与错峰放假、高校学生避峰开学、景区预约错峰接待、客流运行和运输组织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各省级春运工作专班要及时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报送有关信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发布、专家解读、典型事例宣传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引导公众理性错峰出行,加强个人防护。要统筹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充分发挥“车、船、机、路、港、站”等综合运输春运服务保障窗口作用,及时发布出行服务信息。要大力宣传一线干部职工坚守岗位、无私奉献、真情服务,交通运输企业全力保障公众出行和重点物资运输的感人事迹,努力营造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良好氛围。

    2023-01-02

  • [政策法规]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印发

    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12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印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措施,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安排,稳中求进、精准施策,注重平衡、把握好度,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方案全文如下: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共40天。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措施,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安排,稳中求进、精准施策,注重平衡、把握好度,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学研判2023年春运新形势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进一步优化,跨区域人员流动性将加速释放,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一是春运客流将从低位运行加快反弹,客流总量可能出现大幅度增长;二是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任务艰巨;三是春运期间人员流动、货运物流活动密集,人员交叉活动频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染风险高;四是交通运输长期低负荷运行,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安全隐患增加,如管理不到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易发多发。保障春运在大规模客货流量下有序运行,对高效统筹客货运输、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做好综合运输春运组织和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扎实推进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把保障交通物流畅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最大能力、最佳状态、最优服务,千方百计确保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高效顺畅,千方百计打通旅客出行从起点到终点全链条、各环节,确保旅客出发安全、返程顺利。 二、保障人民群众错峰有序出行 (一)优化公众出行政策环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政策规定,科学精准执行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不再对乘客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实施乘客测温。不得随意暂停或限制客运服务,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正常通行。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置各类检查卡点、随意拦截车辆,加快恢复已暂停的客运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高峰期研判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临时性限制人员流动措施,引导公众尽量避免在疫情高峰出行。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城市,可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要,研究出台春运期间阶段性暂停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措施。 (二)保障探亲人员错峰有序回家过年和返岗。各地要通过电话、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咨询渠道,方便探亲人员及时查询了解有关防控信息,提前安排回家过年和返岗行程。结合探亲人员回家过年和返岗出行集中时段,通过增加运力投放、加密运输班次、强化城乡衔接、增开定制客运线路、开行包车等方式,提升运输服务和保障能力,畅通返乡返岗人员出行“最后一公里”。各地可探索实行弹性休假、错峰休假政策,降低公众集中出行压力。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对学生及同住人有外地行程的,不影响学生正常上学。 (三)保障务工人员有序返乡返岗。各地要开展务工人员返乡返岗情况摸排,有序做好务工人员返乡返岗准备。务工人员集中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衔接配合,指导园区、企业、社区(村)加强务工人员健康监测和人文关怀,起讫地有关部门要协同联动,引导和保障返乡返岗务工人员安全、健康出行。返乡返岗出行需求相对集中且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组织开行务工人员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运输。 (四)保障高校学生错峰离校返校。各地要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校园疫情防控和教学计划安排,合理确定寒假放假时间,避峰错峰安排春季开学返校。原则上,高校应尽可能避免在春运期间开学;确需在春运期间开学的,要坚持“一地一案”“一校一策”“一级一策”组织开学返校,尽量避开春运返程客流高峰期。各地要全面准确掌握属地高校学生放假离校、开学返校运输需求,离校返校出行需求相对集中且具备条件的,可组织开行学生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运输。 (五)保障自驾人员有序错峰出行。各地要探索运用手机信令、地图服务、搜索引擎、景区酒店预定等数据信息,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分析,认真研判春运期间群众自驾出行态势。综合各类交通要素数据,强化干线路网、城市道路运行监测,密切关注跨省交界、热门城市和重点景区周边路网交通流量,及时发布路况和拥堵缓行路段信息,引导自驾人员合理选择出行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避峰错峰出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做好服务区加油、充电、用餐、如厕等服务,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服务便捷高效。 (六)保障游客有序流动。各地要提前发布春节期间文化旅游消费政策,严格落实优化后的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数据监测,及时共享游客规模、运力等信息,统筹做好运游衔接和运力调配。针对大范围疫情感染、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制定完善滞留游客处置应急预案,及时有序做好滞留游客疏运工作。 (七)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针对走亲访友、农村赶集等集中出行需求,通过加密城乡公交和农村客运班线服务频次、延长运营时间、开行赶集班、增加预约响应服务等方式,加大农村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力度。聚焦农村客运途经线路、客运场站、渡口等重点区域,加强执法力量投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大非法营运等违法运营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提示,及时劝导纠正无牌无证、酒驾醉驾、超员载客、违法载人等行为,提升农村客运安全保障能力。 (八)保障“双节”期间群众短途出行。各地要针对元旦、春节假期可能出现的短途客流大幅增长情况,强化工作统筹,加强运力投放,科学安排班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指导道路客运经营者适时增开直达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大型社区等的定制客运班线,支持定制客运车辆在客流集中区域灵活规范停靠。根据需要积极开通夜班公交、定制公交、学生专线、摆渡公交等便民公交线路,满足旅客夜间及特定区间出行需求。 三、切实提高交通物流运行效率 (一)确保交通物流持续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严格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优化政策。继续实施动态监测、督导调度、督办转办、7×24小时值班值守、一事一协调、信息公开和典型问题通报等制度,确保交通物流畅通高效。将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不再查验货车司机、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对跨区域流动货车司机开展落地检。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运输服务。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管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可实施轮岗备岗制度,进行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二)保障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各地要密切协同联动,加强运力调度,做好应急准备,全力确保今冬明春能源、粮食、农机农资等重点物资干线运输和集疏运高效运行。加强重点铁路线路现场管理、重点盯控和优先保障,确保大秦、唐包、瓦日、浩吉、侯月、石太等煤炭运输大通道畅通。充分发挥7省区11条公路运输主通道作用,强化重点物资运输公路服务联合保障,坚决防止发生长时间、大范围车辆拥堵,必要时高速公路收费站要设置煤炭运输专用通道。依托秦皇岛港等北方煤炭“下水港”,落实煤炭、LNG水路运输“四优先”保障措施,强化船岸衔接和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水路运输枢纽和大通道畅通。 (三)保障医疗和民生物资运输高效有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供需对接,强化组织调度,全力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口罩等医疗物资,以及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等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服务,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国家统一目录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便捷通行。全力畅通邮政快递和城乡配送末端“微循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网购医疗物资和生产生活用品需要。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针对大范围疫情感染、恶劣天气、严重拥堵等极端情况,加强应急准备,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医疗物资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四)强化交通物流从业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对货车司机、快递员、船员的生活保障,出现滞留的,为其提供必要的饮水、用餐、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和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坚决避免由于服务保障不到位造成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生活困难。高速公路和水上服务区确需关闭部分区域的,要保证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正常运转。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四、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 (一)持续优化落实春运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并落实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各地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认真实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快递领域疫情防控政策,持续做好客运站、公路服务区等窗口单位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有条件的公路服务区,可设置车辆停放和司乘人员休息专区,为具有发热等症状的群众提供饮水、如厕、休息等服务。 (二)严格做好从业人员防护。督促落实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快递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有关防控要求,切实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品供应,督促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组织交通运输一线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实行症状管理。从业人员要尽可能减少社会面接触,倡导“两点一线”生活,落实涉疫报告要求,如出现发热等症状,必要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原则上不安排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对出现症状已超过7天或者症状消失的,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从业人员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要求。 (三)加强乘客健康理性出行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公众在春运期间理性出行、错峰出行;引导公众持续提高防护意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人员,要健康理性出行,降低自身及家人感染风险。引导春运期间出行人员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旅行途中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坚持勤洗手、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 (四)有效处置突发疫情。各地要完善重点枢纽场站从业人员突发规模性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并有针对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交通运输经营服务单位出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工作场所不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隔离。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时,依据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科学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启用关键岗位预备队,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五、切实强化春运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一)强化春运安全生产准备。加强思想准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考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具长期停运或低频运行、驾驶员技能生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和客流大规模增长对运输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全方位、全链条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加强设施设备准备,指导运输企业全面开展设施设备状况摸底排查,加强设施设备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提升保障能力;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对所有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全面开展检查维护,坚决杜绝运输工具和设施带“病”运行;提前开展公路养护检查和公路灾害治理,及时排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准备,对所有投入春运的驾驶员全面开展安全培训,重点提升防御性驾驶技能、恶劣天气及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技能。 (二)加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运输设施设备和人员长期低负荷运行的实际,针对大客流的新要求,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挑战,强化事前预防预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围绕“两客一危”车辆、城市轨道交通、四类重点船舶、“六区一线”水域、重点通航建筑物、公路网运行、港口客运和危险货物作业、高铁和旅客列车、民用航空器和运输机场、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止风险和隐患演变成事故。要强化安全执法,加大惩戒力度,对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重大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 (三)防范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各地要建立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有效防范低温寒潮、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对春运工作的不利影响,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时该停就停、该关就关,坚决杜绝涉险运输、冒险作业。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枢纽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妥善做好道路铲冰除雪、抢通保通、通行管控、车辆分流引导与人员疏散等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可能诱发的次生灾害。 (四)防范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各地要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必要时可对驾驶员等一线从业人员实施“两点一线”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感染率。加强对已感染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和医疗救助,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重要物流园区、客运枢纽、重点客货运输企业建立实施一线从业人员轮岗备岗制度,发生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时实施轮转,确保人员接替有序、服务不断不乱。对不与社会面接触的感染者,若身体条件允许,可实行封闭运行,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五)提高春运应急处置水平。各地要针对极端恶劣天气、局部聚集性疫情、局部超大客流、重特大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交织叠加对综合运输春运带来的影响,强化底线思维和极限应对,从最坏处着想,做最充分准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充实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应急运力、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各方面的储备,加强应急值守,强化监测预警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春运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 (一)加强春运客流形势动态研判。各地要统筹考虑春节假期特点、防控措施优化、人员大量流动、出行结构调整、社会公众预期和出行心理变化等新形势,准确把握春运探亲流、务工流、旅游流、学生流等呈现的新特点,动态研判不同群体、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客流发展趋势,深入分析、科学谋划,强化引导、分类应对、精准施策。 (二)全力做好运输组织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进一步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信息共享和运力对接,强化铁路、民航干线运输、重点水域水路运输服务和保障,加强道路客运、城市客运与干线运输服务的衔接,协同做好应对客流大幅增长运输组织工作。指导客运企业加强运力储备,保持从业人员状态良好,密切监测客流变化,科学安排班次计划,强化重点时段、热点区域运输组织,动态满足旅客出行需求。要保持运输组织弹性,遇突发大客流时,可通过加密班(航)次、开行加班车、大站快车等方式,提高旅客运输能力和效率,必要时通过跨区域运力调配、增开专线等方式疏解大客流。 (三)精细做好运输服务工作。各地要针对春运期间客流大幅增长情况,指导客运场站持续改善售票服务,及时增开售票窗口、自助终端和安检通道,积极推广应用线上购票、电子客票、自助验票等服务,扩大无纸化、无接触服务范围。持续改善安检服务,加快推进铁路、民航与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流程优化,切实提升旅客换乘效率。持续改善候车服务,确保候车(船、机)室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加强口罩、发热药品等防疫物资储备。持续改善登乘服务,为有需要的旅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轮椅预约、上下车帮扶等服务,保障登乘顺畅有序。因政策调整或运输企业原因导致不能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应当为乘客免费退票,或统筹解决乘客出行问题。落实好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加强收费站通行管理,强化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运行监测和异常情况处置,避免收费站长时间长距离排队拥堵。加大高速公路救援力量配备,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时快速处置,及时清理现场,尽早恢复交通。加强服务区停车管理和秩序维护,严防车辆倒灌主线引发事故。 (四)更好满足重点群体出行需求。各地要积极帮扶老幼病残孕等群体,提供票务协助、候车引导、行李搬运、健康咨询等温馨服务,强化行程中关心关爱。依法依规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三属”、儿童等重点旅客乘车优待政策,提供优先购票(值机)、安检、登乘服务,符合条件的享受客票优惠。组织实施好2023年春节期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 (五)持续推进企业纾困解难。各地要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深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社保缓缴、融资担保、免征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免征客运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落实,发挥好中央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资金作用,鼓励地方配套或延续相关扶持政策。积极回应交通运输经营者诉求和社会关切,确保行业持续稳定运行。 (六)加大执法监督和服务力度。各地要强化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非法营运、货车和农用车非法载人、客车违规异地经营、脱离动态监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监督检查,畅通12328等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旅客合法权益。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积极帮助乘客和司乘人员排忧解难,持续改善春运出行体验。 七、全面加强春运工作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成立春运工作专班,交通运输部为组长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副组长单位,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铁路集团为成员单位。交通运输部建立春运调度指挥人员预备队制度,对预备队实行封闭管理。各省(区、市)要在省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下成立春运工作专班,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加强统一调度督导,畅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气象、社区等多部门、多单位协作机制,提升多领域协同管理服务效能,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二)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统筹部署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综合运输春运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开展春运工作演练。要压紧压实属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春运工作专班统筹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的重要作用,主动谋划、各司其职,积极担当、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综合运输春运工作。 (三)强化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地春运工作专班要实行7×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综合运用定期调度、督办转办、一事一协调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及时共享疫情发展态势、天气预报、弹性休假与错峰放假、高校学生避峰开学、景区预约错峰接待、客流运行和运输组织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各省级春运工作专班要及时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报送有关信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发布、专家解读、典型事例宣传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引导公众理性错峰出行,加强个人防护。要统筹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充分发挥“车、船、机、路、港、站”等综合运输春运服务保障窗口作用,及时发布出行服务信息。要大力宣传一线干部职工坚守岗位、无私奉献、真情服务,交通运输企业全力保障公众出行和重点物资运输的感人事迹,努力营造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良好氛围。

    2022-12-28

  • [政策法规]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等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 决定向地方派出督导工作组促前期已出台政策措施切实落地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决定向地方派出督导工作组,促前期已出台政策措施切实落地。 会议指出,各地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为扭转二季度前期经济下滑态势、稳住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撑。四季度经济运行对全年经济十分重要,当前是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的关键时间点,必须紧抓不放保持经济持续恢复态势。要深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力争实现较好结果。前期推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是促投资带消费、稳经济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政策效应正在显现,还有很大潜力,同时各地情况有差异,由于多种原因有部分没落到位,要继续狠抓落实。 一是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目前两批金融工具共支持重大项目2700多个,开工率超过90%。重要项目协调机制要继续高效运转,推动项目加快资金支付和建设,带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投资,年内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对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地方予以通报,对确实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予以调整。加强监管,打造廉洁工程、质量安全工程。 二是加快设备更新改造落地。在已基本完成项目贷款签约基础上,要把工作重点转向专项再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拨付,督促用款单位加快设备购置和改造。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促进制造业升级发展。 三是稳定和扩大消费。实施好生活服务业纾困政策。支持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电商、快递网络畅通。落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进保交楼专项借款尽快全面落到项目,激励商业银行新发放保交楼贷款,加快项目建设和交付。努力改善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状况,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保障交通物流畅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要不间断协调,保障主干道和微循环畅通,保障港口、站场等集疏运正常运行,及时打通堵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进出口通畅。 五是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对普惠小微存量贷款适度让利,继续做好交通物流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的支持力度,适时适度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六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加大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力度,依法依规惩处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会议强调,要强化督导和服务。11月底前,国务院各督导工作组赴有关地方,对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需要的服务帮助,认真听取地方反映的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进度偏慢的地区和领域,要找准问题和原因,对症施策。 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2-11-28

  • [政策法规] 共探航运安全发展未来之路—2022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安全与合作”专题论坛在沪举行

    11月22日至24日,由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2022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在上海举行,其中“安全与合作”专题论坛于23日上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办,上海海事局和中谷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支持。来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内外海事主管机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航运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130余名中外嘉宾代表,以线上或线下方式围绕“航运与环境:共探航运安全发展未来之路”主题,共同研讨、分享经验成果,助推全球海事治理。论坛还发布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相关成果。 论坛由上海海事局副局长谢开运主持,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庄木弟致欢迎辞,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海事局局长李国平和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事亲善大使徐祖远作主旨演讲,IMO技术合作司司长张晓杰、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局长张英智、国际航运公会(ICS)秘书长普拉滕、丹麦海事局(DMA)局长安德里亚·诺德赛、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施欣、上海海事局局长、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谢群威、中谷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管中心总经理单高永作主题演讲。 “安全与合作”论坛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航运安全合作与交流,助力全球航运高质量发展。该论坛坚持高端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紧密结合当前国际航运业发展新形势和新变化,为业界提供探析行业热点、研讨海事政策、分享经验成果的交流平台,携手推进全球海事治理。 李国平通过视频连线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召开“安全与合作”专题论坛,旨在贯彻习近平主席向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致贺信精神,面向航运未来发展方向和需求,广泛凝聚智慧与力量,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共促绿色、智慧、韧性的全球航运业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李国平指出,需要坚持凝聚共识,深刻把握航运发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坚持开放合作,打造多方聚力、共促共进的航运转型发展格局,坚持全面履职,以海事高质量发展为航运业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徐祖远在主旨演讲中倡议,在共探航运安全发展未来之路的过程中,一是要科学认识、合理利用,关注航运与环境的互动发展,面对保护海洋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责无旁贷。二是主动适应、着力保护,实现从单方面海洋污染防治向水空一体化全方位环保法规体系的转变,推动航运走向绿色、低碳、智能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三是凝聚共识、携手共塑,顺应发展新趋势,切实维护和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张晓杰指出,IMO的技术合作活动为本组织及其成员国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提供了重要途径。通过《综合技术合作方案》,IMO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地参与航运业,从而促进他们实现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当前,IMO仍致力于规则的制定,特别是在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以及航运业自动化和数字化转型等领域,通过技术合作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已成为IMO的优先工作事项。 张英智表示,新加坡2025年即将实现海上5G全面覆盖主要锚地,航道、码头和登船区的相关计划,这将极大扩展船船和船岸之间的通信以及远程控制和监控能力,为改善海上航行安全提供更多机会。他还指出必须建立强大的安全文化,MPA在新加坡国内通过强化海上安全集体责任,将工会、公司、雇主以及客户联合起来;同时也在国际舞台上促进安全文化发展,为全球海事行业制定关键安全标准。MPA期待与中方和各伙伴携手合作,抓住新机遇,一起为加强航运及海事安全共同迈进,并为海事工作者建设更安全更美好的未来。 普拉滕强调,到2050年航运业预计将承担至少50%零碳燃料的运输。世界正在转向使用零排放的燃料,必须要果断采取行动,保证世界可以获得我们都需要的燃料,进而保障能源转型能取得成功。供应链上能源公司、船东、港口、金融公司、技术供应商、发展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机构等都是帮助实现全球气候变化目标不可或缺的一环。 安德里亚·诺德赛聚焦海事技术和规则的作用时强调,2020年以来许多新兴海事技术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些新兴技术迅速进入海事领域并对已有的海事规则发出挑战,新兴技术驱动的新规则发展趋势即将到来,建议在设计阶段引入强有力的合作方式,更好地推动新技术的运用。 施欣指出,培养高素质的船员队伍、高质量的航运人才是上海海事大学的职责所在,面对未来航运发展趋势,学校深化教学科研改革,推动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等主干学科领域方向朝着安全、智慧、绿色、低碳的方向发展,促进主干学科与相关支撑学科、基础学科进行交叉,提升服务交通和航运体系的综合实力。 谢群威认为,航运绿色低碳智能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发力点,是下一轮产业发展主导权争夺的主战场,也是推动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推动航运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上海海事局愿与业内同仁一起,携手奋楫,守正创新、加快构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以更优的治理、更好的服务、更高的效率,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航运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单高永表示,作为我国内贸航运领域骨干力量之一,中谷海运积极响应国家相关绿色环保政策,主动担当物流业践行双碳目标责任。公司通过提升集装箱化率、推进船舶岸电改造、添置环保节能型船舶等举措,在高效绿色环保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最新政策在专题论坛上作为成果发布。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有效实施IMO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持续开展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能效管理技术和营运措施研究,深入探讨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短、中、长期措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的要求,为航运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