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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船员管理相关法规新修订

    废止了原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5项部令进行了 修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废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修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修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修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修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修改

    2021-03-10

  •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航区划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明确我国不同水域航区等级和划分标准,完善船舶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基础,我局组织制定了《航区划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maritimerules@sina.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

    2021-03-10

  • [政策法规] 航区?海区?别傻傻分不清!

    洋山港海事局船舶安检人员在对辖区一艘车客渡船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轮船舶检验证书标注的营运海区为A1,航区为沿海,证书中无线电配备的是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图|船舶检验证书对航区和营运海区的标注 图|船舶检验证书中无线电设备配备国 但是,安检人员了解到,该船为定航线的班轮,往返洋山港客运码头与嵊泗客运码头,实际营运海区为A1+A2,安检人员初步判断船舶属于超营运海区航行。 然而,该轮适航证书中也标注船舶营运航线为洋山港客运码头与嵊泗客运码头,并且安检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船舶已经配备了MF/HF设备。安检人员疑惑是否是证书签发的问题。安检人员随后与船公司和船级社进行沟通后,确认是船舶检验证书签发错误问题。在随后的安检复查时,船级社将证书进行了更正。 图|检验标注覆盖海区 图|检验标注覆盖设备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船公司和船员对营运海区的定义不了解,对于根据不同营运海区要求配备的设备也不清楚,船员不知道不同营运海区的范围。所以,小编就根据这个案例,对于船舶的营运海区及无线电配备进行分析。 什么是航区? 船舶航区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分为四种: 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mile)的海域。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mile的上述岛屿,本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mile。 另外,还有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什么是海区? 不同于船舶航区,船舶营运海区系指具有报警能力无线装置所覆盖的区域,如图所示。下面分别来介绍: 图|船舶海区示意图 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我国的A1海区是指以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湛江、海口的VHF-DSC岸台为圆心,以25海里左右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 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我国的A2海区是指以大连、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湛江、温州、汕头、北海、八所、三亚的MF-DSC岸台为圆心,以100海里左右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 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区域。76°S-76°N之间的海域,但不包括A1、A2海域。 A4海区: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图|我国A1、A2、A3海区示意图 结合上述营运海区的定义,可以清楚知道,A1、A2和A3海域是不相互包括的,都是指自己单独的区域。我国沿海A1、A2和A3海区如上图所示。从图中,我们会发现我国沿海海域图有A3海区的情况,这是由于我国的海岸电台的分布情况决定的。 下图为2009年中国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出,因为电台的位置、覆盖的半径,所以会形成上图我国A1、A2、A3海区示意图所示的分布区域。 图|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 了解了我国沿海的营运海区分布情况,那么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不同的营运海区对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有什么要求?《201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对不同营运海区的无线电设备配备有详细的规定: 图|国内航行海船无线电配备要求 航区与海区从字面上看似意义相同,但从船舶安全的角度讲意义却大有不同,航区是指根据海域距岸距离不同、风浪状况不同,船舶可以航行的区域;海区是指具有报警能力无线装置所覆盖的区域。船员应清楚海区和航区的概念以及相应设备的配备要求,建议船舶管理公司可以对船舶驾驶员和无线电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2021-03-09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有关要求,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20规则”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的限制”栏应明确持证人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 (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运输船(鲜销)。 (二)限制适用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三)限制适用的特殊设备操作为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持有有效的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外,适任证书上还需要相应取消不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限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以及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所有船员,其适任证书不载明相应的特殊类型船舶适用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四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或滚装客船任职限制的,应持有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员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者无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和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口及在滚装处所负责旅客上下船的船员,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持有不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取消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限制,应根据“20规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在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客船适任限制。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第五条 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二副适任证书;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三副、二副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可以申请取消其适任证书上载明的“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限制。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大副适任证书申请消除“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限制的,应通过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中“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目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第六条 “20规则”第七条中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七条 船员取得适任证书需符合“20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开展检查,并为符合健康标准的船员签发健康证明。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持有《船员服务簿》的海船船员,其听力检查标准可以按下列标准执行: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一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另一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dB。 第八条 “20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大纲见附录2。 第九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当填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3)并按照“20规则”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持有船长或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原持有的船长或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原持有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根据“20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以及被注销适任证书根据“20规则”第四十九条申请评估和发证的,航区和等级与原适任证书保持不变,职务降低一级。其中,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为高级船员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为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的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和发证。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情形的,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十一条 “20规则”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是指第一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已经持有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管轮、二管轮、大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职务晋升、航区扩大或功率提高不属于“初次申请”。 第十二条 “20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考试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确定的适任标准和内容实施,适任考试科目和项目见附录1。 第十三条 “20规则”第三十条中“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系指: (一)理论考试:初考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二)评估: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20规则”第三十条第(二)项“适任证书类别”系指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 “20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相应培训证明”系指申请适任考试前1年内取得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相应海上任职资历”系指“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海上服务资历”栏所列资历。 第十四条 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和评估可以分开申请。船员申请理论考试初考或评估初考时,应一次性申请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并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4)及提供“20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信息,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 第十五条 “20规则”第三十二条“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一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日期为准。 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1次补考。 第十六条 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应许可之日起入学且完成入学报备的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次适任考试。 航海类学生完成毕业报备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操作级适任考试: (一)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适任考试。 (二)在校期间已申请的初次适任考试及相关补考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在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初次适任考试的相关要求申请适任考试。该适任考试未通过或成绩失效的,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生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进行船上见习的,评估补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见习所占用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二)轮机长和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三)电子电气员“电子电气员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内仅“GMDSS英语阅读”理论考试科目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的,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考试;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考试;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三副与值班水手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一、表二,三管轮与值班机工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三、表四,电子电气员与电子技工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对应关系见附录1中表六、表七。 第十九条 已取得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的船员培训许可,且培训质量体系运行有效、培训质量良好的培训机构,以校内培训和船上培训相结合分段完成岗位适任培训的,满足以下要求,其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全部或者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已设置符合《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要求且与拟开展培训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人员,编制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开展船上培训前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岸基培训所有内容的,可直接采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见习记录簿。 (二)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前应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并已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备。 (三)开展船上培训前已按规定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学员培训期间船上培训、见习的资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计入其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完成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船上培训、见习不低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并已通过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确认的,可以认可其12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但未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确认或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确认未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培训要求的,不予认可见习资历。 (二)完成了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但未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的,可以根据其船上培训计划的安排,认可其最长不超过6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二十一条  依照“20规则”四十一条申请承认签证应由雇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持有者的航运公司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在办理承认签证时,如涉及在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任职的,应依照我国与船员证书签发国签署的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约定,一并办理相应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承认签证,并在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中载明适用的相应特殊类型船舶。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通过缔约国主管机关网站或缔约国公布的电子邮箱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船员证书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核实航运公司与该船员的雇佣关系。 第二十二条 “20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考核”方式为参加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有“20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负责调查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发生在境外的,由签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由组织考核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二十四条 “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航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自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无需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应是自申请考试或者发证之日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和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持有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海上浮动设施上行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职能的,可视为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见习三副、见习二副、见习三管轮、见习二管轮或见习电子电气员资历,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资历。为申请签发适任证书而取得的船上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签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非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五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20规则”六十四条规定的仅适用于在本辖区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摩托艇驾驶员。 对于本条第一款(一)项不另行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要求执行;对于本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不另行制定办法的,按“20规则”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船员称为“小型海船船员”。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消除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限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如按照“20规则”申请所持适任证书的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再有效,应符合“20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小型海船船员按照“20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项规定,申请“20规则”适任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持有小型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职务合计不少于24个月,完成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瓦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瓦三管轮适任考试。考试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瓦三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小型海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少于12个月,完成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水手、未满750千瓦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相应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水手、未满750千瓦值班机工适任考试。适任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值班水手、未满750千瓦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20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上公务船船员可按下列要求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持有海上公务船一等适任证书并担任该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可以申请与其实际任职船舶的航区和吨位(功率)等级一致的低一级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需要按照“20规则”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其中持有海上公务船一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20规则”相应航区、等级三副、三管轮须实际任职不少于24个月。 (二)持有海上公务船二、三等适任证书并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职务合计不少于24个月,按照“20规则”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或未满750千瓦三管轮船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海上公务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少于24个月的船员,可以申请与其实际任职船舶的航区、吨位或功率等级一致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需要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七条 持有“11规则”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吨位、功率相适应的船舶上继续任职。适任考试和发证过渡安排如下: (一)参加“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适任考试,以及参加“11规则”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或300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且成绩通过的,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有部分科目或项目未通过的,补考按“20规则”科目或项目执行,成绩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持有“11规则”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可以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不满足“20规则”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也可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但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继续申请换发“20规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2005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完成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后(补差培训大纲见附录5),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对应关系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水手或者未满750千瓦三管轮、值班机工适任考试,成绩通过的,免于船上见习,可直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水手或者未满750千瓦三管轮、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2)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5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认可其组织的二副或三副、二管轮或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成绩。其中对于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生需要在完成船上见习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航海院校名单及其被认可成绩的理论考试科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公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定期对上述航海院校组织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对考试组织管理不严、考场纪律松懈、因培养的船员素质技能低下导致岗位上屡发责任事故的院校,不再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不予承认其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二)“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三)“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四)“特殊培训”系指船上任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完成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特殊类型船舶,如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 (五)“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六)“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七)“运输船”系指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且登记为客船类、普通货船类和液货船类的机动船舶。 (八)“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海上机动船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292号)、《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8〕529号)同时废止。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已取消《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设备限制的,吨位提高时免于相应设备操作项目的评估。    6.通过二/三副《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的,该项目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成绩;通过二/三副《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的,该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水手《水手值班》评估成绩。    7.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8.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适任证书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表四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和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通过二/三管轮《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的,该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工和高级值班机工《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成绩;通过二/三管轮《动力设备拆装》和《动力设备操作》评估的,这两个项目成绩可作为相应航区和等级值班机工《设备拆装与操作》评估成绩;通过二/三管轮《金工工艺》评估的,该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工《金工工艺》评估成绩。    5.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蒸汽轮机操作项目的评估,申请取消适任证书蒸汽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值班项目的评估。   6.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气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轮机长、轮机员应增加燃气轮机操作项目的评估,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燃气轮机船舶适用限制的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值班项目的评估。 表八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注:1.表中标注“☆”的为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员,以及无线电操作人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3.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抽考免除《船舶结构与货运》理论科目和《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项目。 附录5 小型海船船员 申请沿海航区船员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大纲 (仅适用于过渡安排)  一、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 需要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未满500总吨船舶二/三副培训要求,补充大纲中下列内容: 1.职能1:航行 1.2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1.3应急反应。 2.职能2:货物装卸和积载 2.1监控装货、积载、系固和卸货,以及航行中的照管货物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使用。 3.职能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3.1确保遵守防污染要求。 3.2保持船舶的适航性。 3.6监督遵守法定要求。 二、申请沿海航区未满750kW船舶三管轮 需要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未满750kW船舶二/三管轮培训要求,补充大纲中下列内容: 1.职能1:轮机工程 1.1操作主机和辅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中:甲班机械。 1.2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压载水系统和其它泵系及其相关控制系统的操作中:舱底水系统、压载水系统和货泵系统的操作;油水分离器(或类似设备)的要求和操作。 2.职能2: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2.1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的操作中:控制系统。 2.2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维护保养与修理。 3.职能3:维护与修理 3.2船舶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与修理。 4.职能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4.1确保遵守防污染要求中:防污染程序和所有相关设备。 4.2保持船舶的适航性。 三、申请沿海未满500总吨值班水手 需要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未满500总吨船舶值班水手培训要求,补充大纲中下列内容: 1.职能1:航行 1.3有助于监测和控制安全值班中:使用相应的船上内部通信和报警系统;理解指令并能够就有关值班职责的事宜与值班高级船员进行沟通的能力。 1.5有助于靠泊、锚泊和其他系泊操作中:抛锚的基本知识。 2.职能2:货物装卸 2.1有助于货物和物料的装卸。 3.职能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3.1有助于甲板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操作中:安装引航梯。 4. 职能4 :维护和修理 4.1有助于船上维护与修理。 四、申请沿海航区未满 750kW 船舶值班机工 需要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未满750kW船舶值班机工培训要求,补充大纲中下列内容: 1.职能2: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2.职能4:船舶操作控制和船上人员管理。

    2021-03-09

  • [政策法规] 202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热点问题春季讨论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定于2021年3月1日14:00—17:30举办春季学术讨论会(线上),议题包括海洋法治领域的多个热点问题,如毛里求斯与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评析,海警法解读,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修订,等等。 国际法研究所莫纪宏、刘楠来、柳华文、赵建文、刘敬东、刘小妹、王翰灵、张文广、罗欢欣、何田田、张卫华、马金星等将在讨论会上发言。多家机构的代表受邀参会。完整议程将于近期发布。 感谢各位同仁的关注和支持!祝大家新春快乐!牛年大吉!

    2021-03-09

  • [政策法规] 财政部颁布外派海员劳务等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财政部发布消息称,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对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对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其中,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此外,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以下是文件 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21-03-08

  • [政策法规] 定了!全面取消港口建设费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取消港口建设费。 针对今年的重点工作,李克强指出,要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性行业改革,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收费水平。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要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扰民渔利,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轻装前行。

    2021-03-06

  • [政策法规] 船舶未按规定使用港口岸电!南京海事局开出《长江保护法》首张罚单

    2021年3月2日,某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国内航行海船靠泊长江南京段某码头作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港口岸电,目前已被南京海事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南京海事局开出的长江江苏段船舶违反《长江保护法》的首张罚单。 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要求,具备岸电使用条件且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南京海事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积极落实,组织局污染防治工作专班会同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对辖区船舶靠港岸电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排查。 3月2日,南京海事局大厂海事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此次涉案船舶到港作业已超过2小时,船舶辅机开启,且未使用清洁能源。经核实,该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海事执法人员立即督促涉案船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船舶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现场取证,并向相关船员宣贯了《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调查过程中,涉案船舶及其管理公司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调查,表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目前该船已正常接用港口岸电。 港口岸电设施 长期以来,南京海事局会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扎实推进船舶岸电使用推广低压示范区建设,督促辖区码头建设满足靠泊船舶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目前,长江南京段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覆盖率已达100%。

    2021-03-06

  •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参加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部关于职称评审工作部署,部决定开展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年第40号)和《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组织形式 受部委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并组织开展。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办,中国航海学会协办。相关评审材料收集汇总、申报人员资格初审等具体工作由中国航海学会承担。 三、评审范围 此次评审专业类别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及船舶引航。评审职称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以及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引航员。其中,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和高级船舶电子员系首次开展评审。 四、申报要求 (一)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由申报人向实际任职单位提出。实际任职单位按照《指导意见》及所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下同)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实际任职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中国航海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提出补正意见。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www.cinnet.cn/专题栏目/高职评申报)查询和下载。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确认即取消申报资格,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参加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对不符合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收回证书;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以解聘。对于申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2020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岗位服务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由各推荐单位统一于2021年3月26日前以邮寄方式递交中国航海学会。申报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号楼409室,邮编:100013。联系人:曲霄(中国航海学会)010-65299792,夏炎(中国航海学会)010-65299795,姜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319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doc 附件2电子版材料提交要求及表格清单.doc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船员在线网无关。船员在线网仅转载,免费分享给大家,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和图片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与船员在线网无关。如涉及侵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站,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2021-03-04

  • [政策法规] IMO发布船上燃油抽样的PSC指南

    2020年11月,IMOMEPC75通过了对MARPOL附则VI的修正案,引入了一种从船舶燃油箱中抽样检测硫含量的方法。新修正案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和船上的船员应准备好处理PSC可能提出的不仅从加油船和辅机管线中取样而且要从船上燃油舱中取样的要求。 IMO另外对在船采样发布了新的指南。BIMCO会员可以在此处阅读有关采样规定的更多信息,并下载船上采样的新指南。 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各国必须加强实施并执行在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燃油供应商的燃油许可计划,既要确保向船舶供应的燃油实际上符合规定的硫含量限制,又要确保燃油达到MARPOL附则VI第18条所规定的高级质量目标,例如,确保燃油符合ISO8217:2017的参数标准: “……燃油中不得包含任何会危害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或对人员有害或总体上造成额外空气污染的添加物质或化学废物。” BIMCO与ICS,INTERTANKO和世界航运理事会一起向MEPC75提交了一项提案,鼓励所有国家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加油供应商实施和实施强制性许可计划。该提议目前正在IMO中进行讨论,并有望加入现有IMO成员国/沿海国家最佳实践指南(MEPC.1/Circ.884)。 资料来源:BIMCO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船员在线网无关。船员在线网仅转载,免费分享给大家,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和图片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与船员在线网无关。如涉及侵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站,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