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船员资讯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将出台

    1月10日,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1月10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   会议指出,保税油经营是对外港口核心功能,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港口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安全,积极推动保税油加注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要统筹管理和服务,一手抓流程优化,一手抓规范监管。要统筹当前和长远,把握好试点工作要求,加快面上推广,谋划好后续改革试点。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是指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经国务院批准享受保税政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占进口配额,由海关监管供应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   我国对保税油经营业务实行国家指定经营,即国家通过授权特定的外贸经营者从事某些货物的进出口的方式,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的管理。在我国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才允许经营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   保税油经营是对外港口核心必备功能,是海运和外贸发展的重要保障。去年12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意见》第5个方面54项改革举措明确提出: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   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   船用保税燃料油供应是国际港口配套服务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功能之一,直接关系国际航行船舶停靠与否及靠泊的时间长短,是衡量港口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   截止目前,国内拥有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的地方区域共有5个。其中,舟山市是国内第一个获得此项许可权的地方政府,同时,也取得了瞩目成效。   目前,舟山地区已成为国内第一大保税船供油港口。中国舟山港自定标打造东北亚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中心以来,燃油销售增长强劲,2020年加注量达470万吨,快速跻身全球第六。   《上海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管理办法》出台,将填补上海保税油加注企业政策空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的“地方牌照”,提升上海船用保税燃料油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资料来源:明辉说油  作者:田明辉

    2022-01-12

  • [政策法规] 全国首张海员防疫证明在深圳签发

    1月1日,全国首张海员防疫证明在深圳签发,这标志着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便利船员的又一项重磅措施正式实施。 据悉,海员防疫证明是海员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的有效凭证,数据来源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符合国际相关标准,持有海员防疫证明将极大便利我国海员在境外的换班与通行,对保障国际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具有现实意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高度重视国际航行船员换班工作,提前谋划,部署防疫证明系统开发,并开展试点测试,确保工作到位。 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近期有部分船员将开展国际航行任务,得知海事系统在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员防疫证明签发,表示希望可以尽快获得海员防疫证明。据了解,深圳海事局积极协调并开辟绿色通道,于当天为深圳华洋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海员证防疫证明。 据悉,水上交通运输承载着我国90%以上外贸货运量和40%以上内贸货运量,在促进贸易复苏、保持国内国际物流供应链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船员是保障航运稳定运转的关键力量。海员防疫证明签发对保障船员疫情期间换班需求、提升船员权益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按工作计划全面铺开海员防疫证明的签发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为广大船员提供更多便捷优质服务。

    2022-01-05

  •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成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专班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6号)要求,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换班工作,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决定成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工作专班,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班工作职责 全面掌握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在境内港口换班工作开展情况;对船员换班工作进行调度;协调推动解决船员换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系方式 专班联系电话:010-65299809 专班工作邮箱:cyhb@msa.gov.cn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舶代理机构及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在境内港口合规换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均可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专班反映。专班将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系沟通,努力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2月31日

    2022-01-05

  • [政策法规] 中新签署谅解备忘录 合作推进船员和船舶电子证书应用

    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同新加坡副总理王瑞杰举行视频会见,并共同主持中新双边合作机制会议。中国海事局与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推广、接受和使用船员和船舶电子证书的谅解备忘录》,作为会议成果宣布。 中国海事局局长曹德胜和MPA局长柯丽芬代表双方签字。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共同推进数字化技术在海事领域的更广泛应用,推动各自登记的船舶使用船员和船舶电子证书,在船舶进港、实施港口国监督以及港口清关时,接受、交换和验证相关电子证书,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和经验。通过双方务实互利合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减轻航运企业和船舶负担,促进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 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是中国海事局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上主旨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中新双边海运贸易便利化,深化两国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推动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多年来,中国海事局与MPA在海事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2020年10月25日,“中新电子证书先导项目”在广州南沙港和新加坡港完成船舶电子证书的实船测试,成功实现两国海事“单一窗口”对接,成为全球首个跨国电子证书应用案例。 中新两国副总理级双边合作机制是两国最高层级的机制性沟通渠道,按惯例每年在两国轮流举行,对深化中新互利合作、服务两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01-03

  • [政策法规] 第三十二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敦促各国政府协助各国制止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第三十二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敦促各国政府协助各国制止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大会指出,这种援助包括加强法律框架,包括反海盗法和执法条例,培训国家海事执法机构,促进国家、区域、组织和行业之间的反海盗和执法协调与合作程序以及信息共享。 关于能力建设,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一项战略,以满足成员国的需要,包括通过海事组织成员国审计计划查明的问题,通过重点支持制定和实施以充分利用海洋经济潜力为基础的强有力的国家海洋政策和战略,实现2030年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在海洋方面的目标。大会敦促尚未加入2012年《开普敦渔船安全协定》缔约国的各国政府在2022年10月11日,即该协定通过第十周年之际加入该协定。 大会在承认该区域各国及其他实体所作努力的同时,敦促各国政府与几内亚湾各国合作并协助其发展国家和区域能力,以改善其管辖水域的海洋治理。 大会还敦促各国政府依照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防止海盗行为、持械抢劫船只和其他非法海上活动。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已要求其175个成员国政府协助防止几内亚湾海盗和持械抢劫船只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这项指控是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在伦敦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决议的一部分,该届会议结束后,国际海事组织对不断发生的袭击和非法活动表示关注。 该决议的部分内容包括采取全面行动,应对COVID-19大流行期间海员面临的挑战,整合与船员变更、获得医疗保健、关键工作者指定和海员优先接种COVID-19疫苗有关的问题。 海事组织大会认为,由于在几内亚湾航行的船只遭到袭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人们对航运业和航运界的安全和保障感到严重关切。 海事组织大会还表示,它还对海盗、武装抢劫犯和其他犯罪分子的袭击可能对航行安全和环境造成的严重风险表示关切。

    2022-01-03

  • [政策法规] 印度尼西亚2022年元旦突然宣布,1月1日-1月31日期间禁止所有煤炭出口!

    中国1-11月份共计进口煤炭(无烟、焦煤、褐煤、动力煤)2.937亿吨,而印尼则对华供应1.781亿吨,月均对华出口1480万吨,份额由2020年的46%迅速上升为61%。叠加澳洲煤炭的困境,印尼该禁令将对中国煤炭供应产生重大影响。 按月度计,印尼目前煤炭占中国进口份额的55-65%之间,而同期澳大利亚则降为‘0’。 据当地媒体Kumparan援引印尼能源部矿业煤炭局局长RidwanJamaludin签署的致所有煤矿一封信,1月1日-31日禁止所有煤炭出口。 根据印尼法律,印尼煤矿首先满足所谓“供应国内市场义务”,每家煤矿必须将其产量的25%以不超过70美元的价格供应国家电力公司PerusahaanListrikNegara(PLN)。 印尼能源部矿业煤炭局局长RidwanJamaludin声称几个月以来,印尼煤矿均不能按照“国内市场供应义务”足额供应国内电厂,导致年底出现煤炭缺口(stockpiledeficit)。他进一步解释道,禁止所有出口煤炭实属他们意料之举,属临时性措施。如果政府不实施出口禁令,近20家电厂(108.50瓦)电力供应将出现问题,则将面临全面停电!至于何时恢复出口?他说要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及独立电厂的库存进一步评估! 印尼政府在2020年8月份,也曾禁止在1-7月份未能满足国内供应义务的34家煤矿企业出口。 2021年印尼煤炭产量预计为6.09亿吨,出口4.35亿吨(2020年产量为5.64亿吨,出口4.05亿吨),为世界第一大煤炭出口国。根据Bancosta统计,全球2020年煤炭(焦煤和动力煤)海运量为11.3亿吨。 分煤种分析,印尼对华出口主要是动力煤、褐煤。由于澳大利亚煤炭受阻,我国加大了印尼动力煤进口力度,前11个月共计从印尼进口动力煤(含无烟、褐煤、其它烟煤及其它煤)1.7596亿吨,占全国进口总量(2.45232亿吨)的72%。与去年同期比,增幅54%。 印尼对华焦煤出口量相对较小,去年1-11月份为62.2万吨,今年205.7万吨,增幅231%,但只占中国进口焦煤总量的4%。 中日韩越印度五国煤炭进口占世界总煤炭海运量的65%以上,2021年前11个月(印度为各年1-8月份),共计进口煤炭7.53亿吨。 其中,印度尼西亚对5国供应2.809亿吨,比去年同期增加4066万吨。除对华外,印尼对日本出口煤炭2034万吨,去年同期为2521万吨(日本加大了澳洲煤采购力度);对韩国出口1920万吨,去年同期为2340万吨(韩国紧跟日本加大澳煤力度);越南进口印尼煤炭1390万吨,去年同期为1550万吨;印度1-8月份进口印尼煤炭4940万吨,去年同期为6139万吨(印度亦加大澳煤采购力度)。 澳大利亚1-11月份对以上5国煤炭出口减少2206万吨,为2.3627亿吨。其中,中国海关接受报关807万吨(估计为保税区报关),去年同期为7844万吨;日本1.0898亿吨,去年同期为9376万吨;韩国5530万吨,去年同期为4200万吨;越南1420万吨,去年同期为1850万吨;印度1-8月份进口澳大利亚煤炭4970万吨,而去年同期仅为2567万吨。 Mandiri银行行业分析师AhmadZuhdiDwiKusuma表示,该禁令将在未来几周推高全球煤炭价格,因库存减少,并补充称,印尼的客户可能转向俄罗斯、澳大利亚或蒙古。

    2022-01-03

  • [政策法规] 中新签署谅解备忘录 合作推进船员和船舶电子证书应用

    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同新加坡副总理王瑞杰举行视频会见,并共同主持中新双边合作机制会议。中国海事局与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推广、接受和使用船员和船舶电子证书的谅解备忘录》,作为会议成果宣布。 中国海事局局长曹德胜和MPA局长柯丽芬代表双方签字。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共同推进数字化技术在海事领域的更广泛应用,推动各自登记的船舶使用船员和船舶电子证书,在船舶进港、实施港口国监督以及港口清关时,接受、交换和验证相关电子证书,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和经验。通过双方务实互利合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减轻航运企业和船舶负担,促进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 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是中国海事局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上主旨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中新双边海运贸易便利化,深化两国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推动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多年来,中国海事局与MPA在海事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2020年10月25日,“中新电子证书先导项目”在广州南沙港和新加坡港完成船舶电子证书的实船测试,成功实现两国海事“单一窗口”对接,成为全球首个跨国电子证书应用案例。 中新两国副总理级双边合作机制是两国最高层级的机制性沟通渠道,按惯例每年在两国轮流举行,对深化中新互利合作、服务两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12-31

  • [政策法规] 贡献中国方案 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IMO大会通过《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2021年12月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32届大会审议通过了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提交的《关于船舶交通服务(VTS)指南的大会决议草案》,标志着历时五年的《VTS指南》修订工作圆满完成,这是我国在深度参与国际海事事务中贡献中国方案、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又一重要成果,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国际规则船舶交通服务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新通过的《VTS指南》充分考虑和采纳了中国提出的新决议框架及“VTS提供方的定义”“扩大VTS人员的定义范围”“参与船舶的职责”“兼顾内陆VTS运行”等相关建议。新指南与原指南比较,适用性更好,指导性更强、覆盖面更广,将成为今后较长时间指导世界各国建设运行VTS的最高纲领性文件。 IMOA.857(20)决议《VTS指南》自1997年生效以来,一直是全球船舶交通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适应科技发展和船舶交通环境变化,2016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牵头提出修订需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报请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同意后,我国成为为主要联合提案国,积极参与指南修订工作。 五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精心组织,周密策划,抽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技术骨干组成专项工作组。金胜利同志带领工作组的同事们,系统研究梳理了原《VTS指南》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我国VTS运行管理经验,认真研究国内外水上交通特征、管理模式,研究VTS未来发展趋势;组织了两次全国范围、面向中外航海者和VTS操作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收集问卷4000余份,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共参加了30次国际会议及会间工作组会议,发表主题演讲4次,向IMO分别提交任务立项和决议草案的提案2次,向国际航标协会VTS委员会提交提案4份,所提出的修订建议被全部采纳。中国团队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群策群力的团队力量、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持,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和尊重,中国团队成为修订工作组核心成员,为推动草案获得最终审议通过贡献了中国智慧,提升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国际航标协会秘书长佛朗西斯(Francis)对中国团队在此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的贡献予以高度评价和感谢。通过修订IMOA.857(20)决议《VTS指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培养锻炼了一支VTS技术团队;涌现了一批像王伟(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刘伟(全国海事系统“庆文式”标兵)、易丛波(全国海事系统“庆文式”标兵)、吕新立(全国海事系统先进工作者)等优秀人才;形成了“研究工作连续不断、参会人员梯次轮换、技术保障有序规范”的工作机制,为今后我国继续在国际VTS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借鉴。 目前,VTS系统在全球普遍应用,我国共建有59个VTS中心,303个雷达站,基本覆盖了沿海和长江干线的重要港口和水域。VTS实行24小时值班,能够全天候、不间断地对覆盖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管和服务,并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支持和协助,是维护船舶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提升船舶和港口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

    2021-12-27

  • [政策法规] 国际航运公会ICS发布了更新版的海员疫苗接种指南

    近日,国际航运公会ICS发布了更新版的海员疫苗接种指南,以解决船东可能因为船员接种COVID-19疫苗或与之相关而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和保险问题。 海员对疫苗接种的知情和自愿 接种疫苗需要海员个人知情和自愿同意。如果海员拒绝接种疫苗,船东应仔细考虑其所提供的理由。 “每个案例都需要根据其自身的事实进行考虑,并做出相应的个人回应。根据特定情况,此响应可能需要实施替代解决方案来保护拒绝的海海员作场所中的其他人。”ICS方面说。 这可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设备(PPE)、额外的社会隔离措施以及改变海员的工作职责以减少与其他海员的接触。 然而,最终,如果海员在工作场所的存在被认为对更广泛人群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船东可能会考虑不允许未接种疫苗的海员工作。 船东可以要求海员接种COVID-19 疫苗吗? 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法律,如果海员不愿意,船东不能强迫海员接种疫苗(或实际上服用任何形式的药物),因为这会引起侵犯海员身体和侵犯其医疗人权的问题,将根据英国法律和欧洲人权公约进行干预,这同样适用于COVID-19疫苗的接种。 一些国家,例如英国政府已表示不强制接种疫苗,其他国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方法并强制要求疫苗接种,或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作为边境或签证要求。 “总体而言,尽管鉴于船员的国际性质,在不能强迫海员接种疫苗的基础上进行操作是谨慎的,但船东应出于上述原因鼓励海员这样做。”ICS表示。 尽管如此,船东甚至在COVID-19爆发之前就已经解决了为船员接种某些特定类型疾病的疫苗问题。这是通过合同途径完成的,将船舶可能驶往的国家所需的某些疫苗作为与雇佣海员的合同条件。这被认为是合法的,并让海员有权决定他是否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雇佣。 船东能否修改现有的合同以要求海员接种疫苗? 如果违反海员的意愿,船东不太可能合理修改正在进行的雇佣合同,以要求海员接种疫苗。 但是,在某些部门和工作角色中,船东可能会说,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该职位的人员需要接种疫苗,例如因为无法保持社交距离。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海员拒绝接种疫苗意味着他们会对自己、他人构成威胁,甚至可能会被解雇。 在所有情况下,疫苗接种都需要个人的知情和自愿同意,不能强制。因此,即使在合同要求接种疫苗的情况下,海员也可以拒绝接种。 是否应该在船上接种疫苗? 目前,只能通过国家、政府运行的疫苗接种计划获得COVID-19疫苗。该行业正在审查海员在短期内获得授权疫苗的方法,这可能包括在批准的条件下在船上接种疫苗。 船东是否负责为海员接种疫苗的费用? 如果船东要求海员接种COVID-19疫苗或疫苗接种实际上成为海上职业要求,则船东有责任确保向海员免费提供疫苗。 在这方面,许多政府已经为其公民提供免费疫苗接种。 疫苗的可用性 尽管考虑到正在开发的疫苗数量,预计长期供应不会成为问题,但目前COVID-19疫苗的库存有限,无法用于私人销售。 对于已经在执行任务的海员,难以保证其国籍国/居住国以外的国家会考虑为他们接种疫苗或优先接种疫苗。 有报道称,阿斯利康疫苗可以在印度私人购买。虽然普遍供应仍然受到限制,但任何二级私人市场都可能增加非法获得特定疫苗批次或假冒/不安全的风险。 “这将使疫苗采购的尽职调查变得更加重要,这还可能使要求海员接种疫苗更有可能被视为具有歧视性。”ICS发出警告。

    2021-12-24